演奏過程中“音質”與“音色”的差別你應該瞭解

在鋼琴演奏過程中,樂音被各種演奏技巧的使用賦予了不同的情感。有的樂曲表達抒情婉轉的感情,有的則渲染積極昂揚的氣氛。多樣的情感變化豐富了樂思,更細膩地表達了作曲家想要訴說的感情。而這種情感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改變鋼琴“音質”來做到。

在日常教學演奏中老師們經常會提到另一個詞“音色”,因此“音質”與“音色”的混用在教學演奏中非常普遍。在本文中需特別說明的是——“音質”和“音色”在概念上有所差別,而本文也從三個方面對其差異進行了分析並提出兩個詞各自更適合使用的情況和場合。

從物理特性來分析,“音質”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聲音的響度,也就是聲音的強弱。二是聲音的音高,音高是由音頻的頻率或每秒變化的次數來決定;三是聲音的音色,由音頻諧波成分決定。

由此可見,從物理角度分析“音質”時是把“音色”作為一個要素,而不是將兩個概念等同解釋。

本文將從表中所列幾方面細述“音質”與“音色”之間的區別:

首先,從字面理解:“音質”中的“質”在《說文解字》中被解釋為:“質,物相贅。”其意指確實存在的物質。而“音色”中的“色”,在《說文解字》中將其解釋為“色,顏氣也。”此處的顏氣是指一種“心達於氣氣達於眉”貫通身體的“氣”,發至人心表於行為的“氣”,故說“凡色之屬皆從色”。“質”強調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的根本屬性,而“色”具有較為濃重的主觀色彩。

然後,從二者的評判標準來看:就鋼琴演奏而言,當發聲體產生音源的瞬間,其聲音的各屬性已被決定,假設在採用相同器樂並使用相同演奏方法前提下,單純討論此聲音的品質的話,分析如下:

從“音質”的角度來看:要以某音頻頻域內聲音的相對強度、各頻點幅度的均衡度、頻率曲線以及時域波形的變化、諧頻的飽滿度和持續性來衡量判斷。此種判斷有可行的實驗以及具體的數據顯示這個音形成和消減的整個狀態。

從“音色”的角度來看,可以從發聲體材質以及演奏者使用技巧以及聽者的聽覺感受等方面來判斷,但此種判斷主觀性較強。就如一個懂音樂的和不懂音樂的人觀看同一場音樂會,懂音樂的人覺得音色表現非常出色,但不懂音樂的人可能毫無感覺,單純地覺得悅耳。通常而言,發聲體的材質以及演奏者的技術好壞都是決定音色好壞的重要因素,同一架鋼琴,不同的人演奏,可以發出不同的音色,而對於此間的差異,大多是以人耳聽辨加上聽者的聽覺經驗來加以判斷。

所以,判斷音質的好壞是經過實驗測試等科學化手段來進行判別,有具體的數據分析。而對於音色好壞的判斷,更多的是基於不可變動性條件(使用樂器的材質)以及可變動性條件(演奏者所使用的演奏技巧及其聽眾的聽覺經驗)兩者結合來考慮,其中可變動性條件所佔成分又遠大於不可變動性條件。

最後,從二者在文獻及日常使用中的使用情況及範圍而言:在文獻中反映出“音質”的詞義範圍使用更廣,除談及器樂演奏,還廣泛地在音響、演奏廳建設等領域使用。在各個領域中,對於“音質”一詞的使用都是有據可循的數據化闡述,有著嚴格的標準和實施方法。對於“音色”一詞的使用,多是在音樂表演或者音樂教育領域使用,只是經驗性地闡述,缺乏較為系統的具體聽辨方式方法。

在日常使用中,兩個詞極易混淆,但就某些情況而言,二者之間的差別很明顯就表現出來,例如人們會說某個音響設備音質好,而不說它音色好,或是說某個歌劇院音質效果設計好,但不說歌劇院音色效果設計好。

從中可以發現,但凡我們言之某物,其本身不具備樂音傳遞功能或不能夠發聲的情況下,我們會使用“音質”一詞,而對樂器一類本身具備樂音傳遞功能時,我們會使用“音色”一詞。正因為“音質”和“音色”都有著對聲音進行評判的含義,所以時常混淆,但經過認真梳理分析後,可以發現,“音質”的含義比“音色”更為廣泛,更針對聲音本身,最大化的剔除了主觀情緒導致的理解偏差。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音質”是針對聲音自身品質優劣的一種更科學客觀的闡述,其適用範圍廣,更適合作為研究使用。而“音色”作為經驗性形容更適合表達主觀情緒時使用,將其作為教學引導時大多帶有情感色彩渲染,更貼近藝術審美但不適合用於嚴肅的科學研究。

演奏過程中“音質”與“音色”的差別你應該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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