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库县人民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开庭审理

2019年10月11日上午,由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久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泽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自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泽库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了精确的量刑建议,泽库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人提出的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泽库县人民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开庭审理

该案件移送泽库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久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依法明确告知其涉嫌的罪名、量刑建议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久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听取律师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顺利完成了第一起认罪认罚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

文字:泽库县院

监制: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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