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劳动关系课

大家好,我是职场招财猫Business Cat,BC

,我将通过5篇小文章或故事与各位初入职场的新人们一起分享,应该要注意或者避免的事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9届应届毕业大学生离校仅两个月,很快会迎来2020届应届生秋季校招季,在这里,BC提醒广大求职者一定要先看清合同条款再签约,以免被糊弄了。可别像小飞一样,被坑了还不自知。

大学毕业生张小飞毕业前夕,因故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课程,让他在日后的求职应聘中走了不少弯路,最糟糕的一次是他试用期还没结束就要被公司解雇,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具体是怎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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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做市场专员。经过初试复试以及几轮面试下来,最终获得录用。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公司人事经理跟小王说,公司有规定,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前,一般都会与新员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这期间的工资为1800元/月,经历强调说这是符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经理告知小王,待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如果员工能够为公司产生业绩,公司会与之重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如果试用期满,小飞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他。

然而,小飞工作了刚刚两个月的时候,老板发现小王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他的预期,便让人事经理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飞解除劳动合同。小飞觉得自己确实没能为公司创造价值,便也不好再说什么,只能欣然接受。

几天后在与同学的聚会上,说起此事,大家都说,“小飞你咋那么老实啊,哪能说让解雇就解雇啊。”

一头雾水的小飞于是咨询了律师和在外企工作的表哥,原来员工在试用期的权益是有法律保障的。

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是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也是可以随时解除,而且大多都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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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出的意见是这样的: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的条款的前提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与小飞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是不可以随意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公司与小王约定的1800元的试用期工资,以及3000元的劳动合同期工资的做法欠妥当。

第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大多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而根据小飞的情况,我们已经确定了。公司与小飞约定的试用期并不是有效的,所以,公司是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飞解除劳动合同的。

补充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众多劳动关系的案例,BC认为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至少需要这几个条件:

1、 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约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2、 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考核不达标,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

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4、 用人单位要书面通知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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