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私募資管新規細則,5大變化7大重點10條解讀

資本市場註定是不平靜的。連續幾天,財經高層們超預期的市場政策和超預期的喊話,讓週一A股大漲超4%。22日深夜證監會再出重磅消息。

劃重點!私募資管新規細則,5大變化7大重點10條解讀

本週一深夜,證監會加班,再出重磅消息,發佈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資管細則》於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見,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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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變化

《資管細則》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下面5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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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

2、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3、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4、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5、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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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重點

在具體內容方面,《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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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一法律關係,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2、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準化、非標準化資產。

3、基本統一監管標準。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範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4、適當借鑑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5、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6、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7、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資管細則》立足當前市場運行特點和存量資管業務情況,設置了與《指導意見》相同的過渡期,並且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劃重點!私募資管新規細則,5大變化7大重點10條解讀

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 2018年6月30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規模合計27.77萬億元,其中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5.28 萬億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2.33萬億元,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63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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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條要點解讀

我們總結了10個要點,供大家參考:

劃重點!私募資管新規細則,5大變化7大重點10條解讀

01將投資於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管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限定於100萬元

證監會表示,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向上穿透最終資金來源,向下穿透最終資金投向”,採用必要手段對合格投資者身份進行核查驗證。

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區分不同類別產品風險特徵,將投資於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管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限定於100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公募產品投資者人數眾多、變動頻繁,從監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的資管計劃,若其委託資金來源於公募產品,僅需識別至公募產品,無需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

02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條件包括:具備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投資經理;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於三人

03

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

資產管理計劃完成備案前不得開展投資活動,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的除外。

04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股票、 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證券發行申購時, 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 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所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公司本次發行的總量。

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淨資產的 35%。 因證券市場波動、 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前述比例被動超標的,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且在調整達標前不得新增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過 300 億元。

05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髮售之日起不得超過 60 天,專門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髮售之日起不得超過12 個月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建倉期。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建倉期自產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專門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06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顧問應當為依法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或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1、 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滿 1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會員;

2、具備 3 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 期貨投資管理業績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 3 人

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07明確賬戶名稱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照規定開立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 期貨賬戶和其他賬戶。

資金賬戶名稱應當是“ 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賬戶、 期貨賬戶名稱應當是“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名稱-託管人名稱-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賬戶、 期貨賬戶名稱應當是“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名稱-投資者名稱-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

08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

《資管細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規定:

1、明確資管計劃財產獨立,獨立於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規定“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經營機構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明確經營機構應履行的各項主動管理職責。

3、在資產管理計劃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名稱,以及資管計劃所持證券的權利行使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其區別於投資者所有的證券的相關要求,落實信託法律關係。

為推動平穩過渡,對存量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掛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權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證券賬戶名稱等不符合《資管細則》的,允許其到期了結,但最晚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範,並要求在規範過程中,按規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場誤讀。

09《資管細則》如何對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資產進行規範?

《資管細則》從以下四方面,對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資產進行了系統規範:

1、以是否具備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等為標準,明確非標債權類資產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

2、為規制因隨意創設各類收(受)益權而導致資產虛假無效、“一物多賣”等風險,明確資管計劃投資的非標準化資產的“資質”要求,包括合法、真實、有效、可特定化等。

3、落實《指導意見》要求,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規則,規定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管計劃投資非標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管計劃淨資產的35%,並允許按照母子公司整體私募資管業務的合併口徑計算。同時,為避免影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新開展業務,允許前述指標達標前,可以新增非標債權投資,過渡期結束前應當達標。

4、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制度,並設置專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動態監測風險。

10過渡期有何安排?

《資管細則》過渡期要求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過渡期自《資管細則》發佈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時立足當前市場運行特點,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過渡期內,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品整體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範,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證監會負責監督指導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的經營機構,給與適當監管激勵。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確因特殊原因難以規範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標準化股權類資產,經證監會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總體看,《資管細則》細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監管要求,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消除市場不確定性,實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存量資管業務平穩過渡;有利於促進統一同類資管業務監管標準,進一步提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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