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叔侄杀人案主犯井五元为何没有判死?


华州叔侄杀人案主犯井五元为何没有判死?

死者井涛年逾古稀的母亲刘玉兰


2019年9月16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宣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犯井斌死刑罪状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于当日将故意杀人犯井斌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时间定格在2019年9月26日。为了这一天,死者家属还又村民整整盼了6年多,期间死者井涛年逾古稀的父母,妻儿,还有满腔正义的村民,多次往返于市区、省城政法和政府部门,为井涛之死鸣冤,但当这一天真的来临之后,年逾古稀的井涛母亲,对这样的判决不以为然,她认为真正的凶手、罪魁是井五元,而井五元却“安然无恙”!

那么,震惊华州区的叔侄杀人案件中,井五元到底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1、案发——惨无人道的命案

2013年6月22日,连续多日的阴雨天气,使华州区城内环境显得清静而凉爽。花灯初上时分,华州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傍晚的宁静。位于华州区子仪路上一家福盛祥茶楼老板报案称,在其茶楼101包间,发生严重的打斗行为,情况非常严重.....

当华州区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时,井五元和井斌叔侄两从101包间出来,井斌手里还拿着一把血淋淋的匕首,对民警说,人是自己杀的,让警察将其考走,120急救人员走进包间检查后确认人井涛已死亡,两杀人凶手现场抓获归案。

2、审判——刑事附带民事

据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6月22日下午,井涛打电话约井五元到该县县城的茶楼议事。当晚19时左右,井五元带着亲侄子井斌如约来到茶楼。见面后,井涛提出,准备承包村里一项基建工程。但井五元认为,承包村里工程不应由村主任井涛一人包揽,当即提出反对,双方就此发生争执。其间,井涛和井五元大打出手,井五元抄起包间内的椅子连砸井涛头部、肩部数下,直至木凳被砸坏。

在此过程中,井斌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捅井涛数刀,致井涛当场死亡。经事后鉴定,井涛系被锐器刺伤心肺及全身多处(身中20多刀)引起大量出血而死亡。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井斌和井五元还牵涉另外两起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并案后一并移交检察机关,2014年6月,渭南市检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井斌、井五元提起公诉。

庭审时,井斌承认,自己不是故意要捅死井涛的。井斌称,自从井涛当上村主任后,就开始处处打压自己,包括阻止他在村里承揽一些工程项目等。此后,二人曾发生过口角,井斌也为此打过井涛。

但案发当天,自己看到井涛与叔叔井五元大打出手,并且被井涛咒骂,因此才出手殴打井涛。

后华州区公安机关在侦查坐实形成的犯罪事实是,2013年6月22日下午,担任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主任的井涛打电话给该村村书记井五元,说有事要协商。当日19时许,井五元让井斌开车送自已到华县子仪路“福盛祥”茶楼,井五元、井涛二人在茶楼门口相见,一同进入茶楼101包间,二人在商谈承包工程问题上发生口角。此时,井斌停好车辆进入101包间,井斌与井涛又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井斌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被害人井涛腿部、臀部连捅数刀,被告人井五元拿起包间内的木椅在井涛头部、肩部连砸数下将木椅砸坏,后被告人井斌又用匕在井涛四肢、背部连捅数刀,并用匕首将井涛脚筋挑断,最后在井涛胸部连捅数刀,致井涛当场死亡。

井涛的母亲刘玉兰对公安机关的这一事实认定持否定态度,她说,其一,由于井涛做事公道,积极为村民办实事,备受村民拥戴,后被村民选为村委会主任,井五元对自己落选,对井涛怀恨在心,认为自己在村里的“黑老大”地位受到挑战,伺机报复。

其二,2013年6月22日,是井五元电话约井涛到县城子仪路福盛祥茶楼喝茶,而不是井涛约井五元。

她说, 其实井五元约井涛就是实施一起蓄谋已久谋杀案的开始,叔侄两人中井五元是案件的策划、组织者。

案发后,经陕西省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以“华公司鉴字【2013】56号”鉴定书,载明:

1、致伤方式:尸检发现井涛尸体有两类损伤,

一类为头部的挫裂创和胸部、肩部、背部以及四肢多处条索状挫伤,为钝器打击所形成。另一类为胸部、腹部、背腰部、臀部以及四肢的多处创口,其创角锐,一侧稍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其创口大多小而深,符合刺创的特点,为一锐器(单刃刀具,如匕首)刺击所形成。

2、死亡原因:死者井涛全身有20多处刺伤,其中,左胸部皮肤可见8处创口,均伤及肺脏;心脏处可见3处刺伤,心肌全层穿透,呈贯通创伤,为其致命伤;而全身腰背部、四肢等其他部位多处刺创可引起身体大量失血加快死亡的发生。其死亡原因为左胸部心、肺刺创以及腰背部、四肢多处创伤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亡。

鉴定意见:死者井涛系被锐器刺伤心肺及全身多处,引起大量出血而死亡

案件在公安机关侦破当中,井斌也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这时井五元拿椅子在井涛头上、身上乱砸,将椅子砸坏了,他和井涛扭打在起,茶楼经理进来劝阻时,井五元让厉声让其出去。

井五元在供述杀人过程中承认,井斌与井涛厮打中,井五元拿起包间的椅子砸向井涛肩部,井斌用自带的三刃木刀子向井涛肚子,胸部桶,直到井涛躺在地上不能动弹等供述,相互印证了杀死井涛的细节。

1、2013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井斌、井五元与被害人井涛因琐事发生口角引

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井斌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被害人井涛腿部、臀部连捅数刀,被告人井五元拿起椅子在井涛头部、肩部连砸数下将木椅砸坏,后井斌又用匕首在井涛的胸部腹部、四肢、背部连捅数刀,并用匕首将井涛脚筋割断,致其死亡。

2、200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张园明和朋友到华县辛勤路南“雨之林足道”洗脚,因浴资问题张园明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随后服务员叫来该店股东井五元等人,该井因言语不和持刀将张园明头部、手部、脚部砍伤。经鉴定,张园明损伤属轻伤。

3、2011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井五元怀疑本村村委会副主任刘福有向检察

机关反映其经济问题,便伙同被告人井斌持刀窜至井涛家中,将在井涛家中聊天的刘福有,用刀将其右臀部扎伤。经鉴定刘福有所受外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张园明刘福有的陈述,证人党明、杜锦辉、王珍、马荣珍、陈三乾、周建礼、吉荣军、杨阿楠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笔录,井涛死因鉴定意见书、张园明、刘福有伤情鉴定意见书,法医DNA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被告人井五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法庭在调查中,被告人井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井五元对检察机关指控杀死井涛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案、和寻衅滋事犯罪狡辩不构成犯罪。

法庭上,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渭南市检察院指控井斌、井五元多起犯罪指控进行了法庭质证、听取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对井五元狡辩检察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予以否认。经查,井五元因怀疑他人举报其贪污犯罪,借故生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持续,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玉兰人诉请,1、要求将被告人井五元列为第一被告人,并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井五元、。2、要求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457160元,丧葬费221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3240元、

丧葬费221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3240元,以及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75400元。

法庭对丧葬费、交通费给予法律支持。

3、判决——两被告并列成主犯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以(2014)渭中刑一初字00046号判决认为,被告人井斌、井五元因与被害人井涛在工作中存在矛盾和纠纷,竟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井斌、并五元又借故怀凝他人举报井五元贪污公款,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井五元还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井斌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井五元犯救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成立。

华州叔侄杀人案主犯井五元为何没有判死?

被告人井斌、井五元在共同杀人犯罪中,均系主犯,且井斌在杀人犯罪中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井五元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人轻伤,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井五元、井斌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但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井斌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对二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井五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井斌、井五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江龙、刘玉兰、邓红梅、井润萱、井子亲的被害人丧葬费22165元,交通费5000元。其中,被告人井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江龙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兰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红梅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润萱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子亲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井五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江龙人民币1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兰人民币1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红梅人民币51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润萱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子亲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4、由上诉到上访——死者母亲走上漫漫维权路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死者井涛父母亲井江龙、刘玉兰均对原判不服,提出上诉,案件两名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诉。

井江龙、刘玉兰提出,原判将井斌、井五元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将井五元排在第一,处以死刑;原判民事赔偿部分过低,请求追加。

罪犯井斌提出,原判认定其系至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系主犯,属认定错误,其罪责小于井五元;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其没有杀人的故意;案发后其没有逃离现场,具有自首情节等。

井五元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杀人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二审时有一个细节十分重要,井斌在提交的上述理由里第二条说;“原判认定其系至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系主犯,属认定错误,其罪责小于井五元”,其“翻供”称,是井五元用刀桶刺被害人胸部致死被害人一节。

井涛母亲不认为是其翻工,她在案发当初就认为,真正的凶手是井五元,这也印证了井涛母亲向法庭提出将井五元作为共同杀人犯罪中并列主犯的排序之首应该是井五元而非井斌,她说,井五元是杀人犯罪中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纵观全案,井斌不过是被人利用,充当了受害者角色而已。

这个细节使我们想起了,案发时茶馆老板报案,华安州区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时,井五元看到公安人员后大喊:“你们跑来干啥,滚”。

井斌对公安干警说,“这是我一个人干的,你把我烤了”。这些细节看似逼真,一点都经不起实施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这个细节足见井五元在当地为何能飞扬跋扈。

案件进入二审复审,对井斌的供述和检方的指控,叔叔井五元并没有异议,也一口咬定,人是井斌所杀。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事发茶楼及两位证人证言并未确定井斌持刀杀人过程,而是曾看到井五元走出包间并向服务员询问刀具在哪里等具体细节。

2015年8月1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叔侄两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驳回了井斌、井五元的上诉,就此,井斌判处死刑裁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5、复核——侄子提出新证据“叔叔让我定罪”

案件进入最高法复核时出现新证据,井斌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也向媒体证实了井斌的说法,根据井斌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法提交的材料,案发后,井五元曾跟井斌说让井斌把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井五元称自己能找关系让井斌不被判死刑。

华州叔侄杀人案主犯井五元为何没有判死?


井斌称,由于自己是由叔叔井五元抚养长大,所以对井五元非常感恩、言听计从,为了维护叔叔井五元,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后,自己第一时间主动承认是自己一个人作案,并称这件事与同在案发现场的叔叔井五元没有任何关系。目的就是为了将责任揽在自己身上。

最高法在死刑复核阶段曾经通过视频方式提讯井斌,在此过程中,井斌曾向提讯法官提到,井五元在看守所内给自己扔了一张纸条,内容为让井斌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对此,井斌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谢修志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此内容。据其了解,井斌与井五元关押在同一看守所,在一审开庭前,井斌曾收到叔叔井五元的纸条教唆、欺骗井斌将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井斌基于叔叔的养育之恩非常听话,所以对井五元言听计从;由此证明在叔叔井五元的影响下,井斌做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供述。

此外,案发因井五元而引起,证人证实井五元多次殴打被害人井涛,并且在案发过程中曾冲出房间向茶楼工作人员索要刀具继续行凶。

谢通祥律师认为,井斌虽然与其叔叔井五元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井五元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唆使、欺骗井斌,让井斌将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导致井斌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由此导致被告人井五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最终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

谢通祥律师称,在死刑复核阶段时曾会见过井斌,他告诉律师,叔叔井五元对他非常好,像亲儿子一样。当时的井斌依然纠结是否拿出叔叔的纸条,在会见过程中井斌曾多次大哭。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陕西高院维持一审法院对井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同时,撤销陕西高院二审对井斌的裁定部分,发回陕西高院重新审理。

案件一审由2014年10月9日,到2019年9月26日,整整六年时间,陕西省高院最终作出裁定,维持了井斌死刑判决。

2019年9月26日,渭南中院遵照陕西省高院死刑执行命令,将井斌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案件虽划上了句号,但井涛母亲却走上又上诉、申诉,到上访的维权之路。

6、凶手井五元该不该判死?井涛母亲向社会发出呐喊!

提起井五元该不该判死?我们有必要认识一下井五元其人。

井五元,华州区杏林镇龙山村人,生于1963年,初中文化,党员,2010年任华州区龙山村村主任期间,将上级拨付该村的退耕还林、扶贫款贪腐被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后免于起诉,2012年任村党支部书记至案发。

2008年夏天,村民张园明等人在华县灯塔雨之林浴足店消费时与店内服务员发生口角,店主叫来以井五元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持刀将张园明等人砍倒在地,幷声称敢报案就弄死他。

在井五元团伙的淫威下,张园明被看成残疾,其他多人也被砍伤。后张园明多次向华县政法系统反映,至今未有结果。

2011年11月15日,村民刘福友因曾举报井五元贪污集体财产,被井五元携侄子井斌相互配合,持刀把刘福友捅了六刀,期间本村残疾人周建礼上前阻止井五元行凶,被井五元用刀扎伤,此事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华商报》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披露,但井五元在华县黑老大地位没有撼动。

华县床单厂70岁退休老职工郑继安在大街上被穿警服的井五元当街将老人门牙打掉,老人多次上告,也是不了之,!村里的干部谁敢反对他,就会被井五元团伙当场恐吓,井五元的侄子井斌是井五元手下的打手,井五元有时是指使井斌动手砍人,有时是两个人一起,叔侄配合,共同行凶作案。屡屡得手,却从来没有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追究。

井五元等人的贪污行为被检察机关追究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案犯案人员也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唯独井五元被免于刑事处罚?!事后居然被镇里任命为龙山村的党支部书记。

2013年7月,华县公安局接到渭南市公安局打黑办转来的陕西省打黑办关于井五元等人违法犯罪事实的群众举报。

从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证明井五元是一个劣迹斑斑的社会毒瘤,居然堂而皇之的成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华州区为非作歹,肆无忌惮。

井五元叔侄更加有恃无恐,横行乡里,无人敢管。正是井五元多次行凶后均未受到党纪国法的应有制裁,才导致我儿子被杀的事情发生。

死者景涛的母亲向笔者讲述了一个细节,她说,井涛当了村主任后,我曾经劝过他,井五元这人恶,咱不要当这个村主任,不要惹这恶人。井涛说,他当了这么多年兵,作为一个党员,回到地方后积累了一些能力,想有个平台好好给村里做些事。鉴于儿子的真诚与执着,也觉得在这事情上不好再阻拦他了。

出于对井五元这个心黑手辣的人的了解,我向儿子叮嘱,咱不跟井五元搭班子,我儿子却跟我说他相信通过诚心能够将敌人变成朋友,再说:本来选举井五元是没有参选资格的,更没有资格再当书己的,可是镇上的领导找他谈话,让他在井五元当村书记的事情上,定要给井五元一个台阶下。

丼涛当上村主任以后,井五元对自己落选耿耿于怀,多次放话出来说:“除了我谁当村主任都不行,我一定要把他弄掉!”。

她说,我不知道为啥一定要给这个地痞恶霸一个台阶下?也不知道这些人和井五元到底有怎样的利益纠葛?丼涛母亲刘玉兰,流着泪9问有关部门,这声音震耳发聩!

1、井五元团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横蛮跋扈,持刀伤人多次,为何一直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法律追究?

2、华县公安局杏林派出所警务室的牌子一直挂在井五元家,直到6月22日的凶杀案发生后的24日,派出所才派人将悬挂在井五元家门口警务室的牌子摘除,为什么?

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2010)华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对井五元的贪污民作出认定。那么一个贪污犯,为什么可以当上村里的支部书记?井斌是刑满释放人员,怎么可以当村委会会计(据说已经在村书记井五元的努力下上报为预备党员)?

4、井五元用团伙暴力胁迫村民及村干部同意他的意见,谁敢反抗就会受到恐吓威胁,村民也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对此从来没有作出过处理。反而是带头反映情况的刘福友被扎了六刀,为什么如此明显的报复伤害,不了了之,又是为什么?

5、井五元横行乡里多年,持刀行凶多次,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法律的制裁,此次,明显是井五元事先预谋,带头作恶成为杀人凶手,为何轻轻发落?

6、井五元屡次触犯国法,均未受到应有的制裁,请问井五为何有如此神通,我们想问问是谁在保护井五元,这后面有什么黑幕?

8、案发后,很多现场的证人接到不明电话,受到威胁,要求证人按他们的要求来说话,否则小心点。这是谁在做?井五元有没有这个能量?是谁在保护井五元,这后面还有什么更大的黑幕?

9、井涛被井五元残杀之后,家属和全体干群都沉浸在无限悲愤之中,群众自发到县上讨要说法,伸张正义,要求从快、从重严惩丼五元,可是县上个别领导不是说服群众,耐心劝解群众,而是用打压的手段对待上访群众,动用司法工具拘留两名群众,还对我老伴大打出手,一名在场群众气愤的说了一句“你们到底讲理不讲理。”就被拘留了5天!

人民法院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事实的推敲。尽管案件中当事人现场被杀,坐实的犯罪情节主要来自两名杀人凶手的供述,但仍有许多疑点和不解的原因值得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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