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死者为大”观念干扰,新华社为“不和稀泥”判决点赞

司法判决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除了定分止争,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示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这种通过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有社会教化力。有鉴于此,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

4月8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揭晓,曾备受关注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入选。

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元。北京丰台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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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干脆利落,不和稀泥。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该男子溺亡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河道管理部门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还指出:该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无独有偶,今年1月20日,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六旬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死者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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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通报,这起案件中,5%的赔偿额不过4.5万元,该村作为3A级旅游景点,承担起来似乎只是“毛毛雨”,但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对家属赔偿请求说不,纠正了此前一、二审“和稀泥”式的判决,向社会传递的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类似场景曾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水库管理部门被诉……有人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法院判决时和稀泥,判决过错“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在过去并不鲜见。

出现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的和稀泥式判决,无非两个原因:一是念及违法者已因小恶身亡,判决无过错方在能力范围内“背个锅”,这种哑巴亏吃了也就吃了,有几个人会较真?二是法院和法官面对信访考核的压力,担心亡者家属可能闹访,判决时有所妥协,以便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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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式判决,能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但隐藏着的“暗流涌动”不容忽视。这样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因为“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

司法判决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除了定分止争,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示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这种通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有社会教化力。有鉴于此,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

我们看到,北京丰台法院、广州中院这样不和稀泥的判决,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这样的判决,处理的案件虽小,但社会价值很大,它们彰显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和法治进步,全社会应为这样硬气的判决“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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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适用》、《中国法律评论》和《南方周末》联合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评选结果日前在京揭晓。

此次入选的十大影响性诉讼,均系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并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案件。这些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彰显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司法案例是法律实施的成果,是法治不断前行的脚印,也是记载法治进程的信史。“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有的还胜过一沓法条。十大影响性诉讼,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评选十大影响性诉讼,其目的就是以案例促进法治、以案例弘扬法治、以案例记载法治、以案例回顾法治、以案例述说法治。

经各主办单位共同努力并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后,最终入选第十五届(2019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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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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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本案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条款,支某溺亡地点(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不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支某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案件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坚持在侵权纠纷审判中严格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确了法律规范与公民情感的界限,坚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导向,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公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自甘风险就应当自担相应责任,以此有效规范社会主体的个人行为。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公号(ID:xhmrdx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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