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之后,必有赢家(原创)

2020年1月,盼望已久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终于颁布了,并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在祖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亮出了一把锃亮的根治欠薪顽症尚方宝剑。

一剑在手 敢斩欠薪

条例提供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查处欠薪案件有法可依。过去处理农民工欠薪,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用的大多数是土办法,碰上难啃的案件时,陷入无法解决两难境地,真是瓮子里面打拳,有力无处使。虽然各地人社部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建立农民工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等,都是只治标不治本,老问题依然存在。条例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硬”起来了,可以依据条例规定,查处各类欠薪案件。

条例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监督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的规定,对用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整改,从源头上根治欠薪事件发生。

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协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改变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唱“独戏”局面。其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多部门的共同责任,不能缺少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参予。但很遗憾,过去都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在台上“唱大戏”,而行业主管部门坐在台下“看戏”。条例对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他们也要参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法定的授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用工单位,根据职责和权限,责令整改或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在使用农民工领域形成治理欠薪的合力。

明剑高悬 威慑欠薪

条例对用工单位有相当详细的要求,对农民工进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都以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让用工单位头上明剑高悬 ,威慑他们欠薪行为。

用工单位主体责任移位。欠薪的源头可以上溯到2000年,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建筑施工企业壮大,吸收大量以出卖苦力的农民工等经济发展过程必然的现象。长期以来,欠薪重灾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监管缺位,导致项目层层转包,甚至出现了包工头这个怪胎,用工主体责任层层下移,从而产生了欠薪。总承包企业只负责按时拔付工程进度款,坐山观虎斗,治理欠薪的板子很难打到它屁股上。

条例第四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让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单位源头责任复位。这章中明确的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行的责任,确保用工单位源头责任复位。总承包企业已不只是工程款拔付单一责任者,也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者。有责任义务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条例中对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用工单位不按条例规定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有的职责,不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其它职能部门也要监督检查,对查出问题责令整改等。如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条例了,住建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样多部门合作,形成了“海陆空”立体监管。

法剑倚身 弱势不弱

农民工是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但条例实施是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倚身法剑,打破了过去对他们的不平衡局面,弱势的农民工也变得不弱了。

条例全方位的威力,破解了过去难以处理的欠薪死角问题。农民工群体特殊,做工第一个环节就是经人介绍,个人无法识别用工主体合法资格,如果发生了欠薪,因用工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执法难度大,甚至无法帮助讨回欠薪,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很明确:因这种情况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用工单位清偿。有力地伸张了农民工的权益。

条例让农民工不再沉默,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受的,不再去忍气吞声,可以大声说“不”。就拿农民工个人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来说,过去常被用工单位或班组长变相扣留,每月发放的工资还被取走,农民工不好不给,其实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只是用工单位应付检查的工具。更为严重的是发生了欠薪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找不到法律法规政策来支持农民工的诉求。这种难堪的状况,条例第五十四条给予扭转,明确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但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相关管理者等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法条如此之严,连责任人都可以进行处罚,这是过去所没有过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度、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条例全面立体地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立剑。

条例的实施,农民工是最大的赢家,从今以后,他们辛苦劳动的血汗钱有了法规的保障,不再为付出艰辛劳动而拿不到工资事情发愁了。其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部门也是赢家,因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努力追求的目标,条例从各个层面赋予了实现这个目标权力和手段,节省了行政执法的资源。再说用人单位,表面看起来是被监督管理对象,其实是一个看不见的“隐性”大赢家,只要按照条例来管理,不产生拖欠农民工资事件,就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用工诚信信誉度高了,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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