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七五”普法收官 谋划“八五”普法开端

做好“七五”普法收官 谋划“八五”普法开端


2020年4月16日上午10点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 梁宣养接受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专访就“‘七五’普法收官之年解读”的主题与广大市民直接在线交流,倾听群众心声、解答热点难点问题。


访谈 | 做好“七五”普法收官 谋划“八五”普法开端

以下为访谈内容摘选:

访谈 | 做好“七五”普法收官 谋划“八五”普法开端

主持人

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我市“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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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好的。总体上看,全市“七五”普法任务基本完成,逐步体现出法治氛围正在形成,法治意识正在增强,法治实践正在落实,法治成果正在展示良好局面。概括起来讲,有这么几个关键词:

一是行动快。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三明市“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主动融入大局,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扫黑除恶等重大部署,全面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每年对市直50多个部门单位下发责任清单,涉及法律法规300多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机制活。通过发放宣传挂图、举办现场大型活动、打造全省首个流动普法阵地、开展司法行政开放日活动、市直机关专场报告会、市直机关干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等广泛深入宣传宪法。利用新媒体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部门+平台”“基地+部门”等法治宣传活动。“平台+部门”普法宣传机制得到了省上的充分肯定,并被省司法厅以简报、会议形式推广。

三是阵地强。全市建成法治主题公园34个,法治文化广场、长廊1000多个,农村法治图书角800多个。法治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司法部刊文介绍我市好经验。在市书画院举办“法治的力量”书法作品展;在市影剧院举行“守望正义 法润万家”(“宪法宣传周”暨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文艺演出;结合宣传“风展红旗如画”活动,在全市共收集45个案例并印发《2019年三明市以案释法案例选编》,让人民群众真正做到看得懂、记得住、学得会、用得上。通过这些阵地宣传,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覆盖广。紧抓“关键少数”,精心组织参加“法学报告会”、“法治大讲坛”等活动,组织法治宣讲1200多场。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配齐配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推进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我市创新开展法治教育进家庭“八个一”活动,开展“遵纪守法”示范户评选表彰活动,法治教育进家庭覆盖农村总户数的90%。全市表彰“遵纪守法示范户”5952户(其中市级852户)。新华网专题报道我市开展法治教育进家庭“八个一”活动,《福建司法》作专题介绍,省委政法委入选创新项目。

五是成效优。我市获得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区荣誉称号。宁化县荣获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沙县、三元、建宁荣获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指导全市创建2个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0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打造了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沙县龙湖法治公园。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县两级均建成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在全省首创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福建综合频道“新闻启示录”以《让法律意识根植于心》为题,报道了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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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最近几年大家越来越经常听到“谁执法谁普法”这个词,能不能简要谈谈我市这方面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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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我认为,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是对全民普法规律认识深化的集中体现,是从普法供给端入手的一场普法改革,是新时代全民普法的重要顶层设计、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2017年初我市在全省率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考核办法。通过每年度发布重点市直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将此项工作纳入市综治考评范畴,推动各个机关真正把普法责任“扛在肩上”,做到普法责任与本部门本行业工作的深度融合,改变“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等现象,既让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每一起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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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普法依法治理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中将如何发挥作用,融入全市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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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实现乡村振兴,法治建设是重要引领和根本保障。我们要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在德法共治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宪法进万家”“法律进农村”法治宣传活动,依托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治与家规家训、弘扬良好家风家教、评诚信道德家庭等活动。制定关于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措施,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二是要在培树典型上下功夫。在村(居)广泛培育“法律明白人”。积极探索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发挥“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中枢作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市建立健全“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队伍,年内力争每个村(居) 有1名以上“法律明白人”。

三是要在动态管理上下功夫。组织开展申报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对我市“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化管理,确保质量。积极参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组织参加第六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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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法治的力量”系列行动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有何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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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法治的力量”系列行动是法治三明建设的重点项目和亮点工作。我们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社会建设新要求,从重点对象学法、法治阵地建设、基层法治创建、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实施六项工程。具体说就是着力推进“法治思维”引行工程、“法治阵地”覆盖工程、法律“六进”示范工程、“法治创建”提升工程、“法治文化”近民工程、“法育未来”关爱工程。比如在市书画院展厅举办“法治的力量”法治书法作品展,共征集书法作品70余幅。书法展将传统文化与法治宣传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全市范围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其特点是通过多种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建设,将法律知识寓于文化思想传播之中,变法律知识的单向灌输为润物细无声的文化熏陶和教育,把法治文化融入公众物质文化生活中,使普法工作从文件指导走向文化熏陶,从会场走向广场,从传统走向现代,从推动走向互动,体现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层次性、针对性,进一步营造法治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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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能否请您谈谈今年我市要如何做好“七五”普法收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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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好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做好新时代普法宣传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普法收官之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考评自查,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各项工作,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三明。具体说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二是要把服务大局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核心要求;三是要把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作为工作重点;四是要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传承载体;五是要把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作为有力支撑;六是要把智慧普法和精准普法作为创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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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市如何精心谋划 “八五”普法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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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我们结合实际,将认真总结全市“七五”普法的经验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对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重点对象、工作要求、方法措施、保障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精心谋划“八五”普法规划。积极探索和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借助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丰富普法形式,使普法工作由传统性向新兴多元化转变、由计划性向公益化转变。把“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作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加快依法治理、建设法治三明的有力举措,大力宣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有效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三交”(交清单、交问题、交卷子)工作机制,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式确保“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高效落实,为“八五”普法开好局、起好步。

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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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绿水

我发现以前法制宣传教育,是制度的“制”,现在改为治理的“治”,这一字之差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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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这个问题问得好。从“刀制”的制,到现在“水治”的治,虽然是一字之差,但体现了我们国家法治理念的转变。法治宣传教育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可以说,法律条文需要普及,但普法更应该“普”的是蕴涵在具体法律条文之后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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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

有人说,新时代普法必然破解“孝公难题”,何谓“孝公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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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这其实是古今中外法治建设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2300多年前,战国时期的秦国秦孝公励精图治,任用商鞅进行变法。有一天,秦孝公问商鞅,我们制定出这么多法律,怎么能让老百姓知晓并普遍遵守呢?这一问被当代学者称之为“孝公之问”或“孝公难题”。它在今天同样值得我们深思!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工作,对法治宣传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全民普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我们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自信,“孝公难题”不仅必须破解,而且一定能够破解。让人民群众通过法治实践和法治宣传,真正感受到法治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义务须履行、道德应遵守,让尊法守法在全社会成为习惯、成为自觉、成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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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开发商利用当前房地产大热的形式以及老百姓迫切的购房需求,要求购房者签署补充协议推翻政府提供的合同范本条款,并在补充协议中设置大量霸王条款,购房者不签就买不到房子,请问开发商这样合法吗?能将已经签字的补充协议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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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

如您所述,政府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有这样的条款,“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限制购房者的权利、降低开发商的义务。”或是类似条款。根据以往的案例,大部分法院遇到此类纠纷,会认定补充协议的条款无效。但要提醒购房者注意收集一些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限制购房者权利。如还有其它疑问,请电话咨询12348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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