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疫情向我国索赔?!回首一下国人如何首次运用国际法


借疫情向我国索赔?!回首一下国人如何首次运用国际法

  • 公元1648年:只是起点!

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无论是卫匡国对于西方国际法著作的初译还是《中俄尼布楚条约》对于国际法的首次运用,它们都标志着这个序幕已经拉开。我们可以看到,在中俄缔结《尼布楚条约》的同时,中西礼仪之争已经出现,在最早开放对外贸易的澳门和广东地区,对于外国人的涉外审判也引起了中外的矛盾,这两个领域是近代中外冲突有代表性的争议点,反映出中国传统对外秩序中的朝贡制度,及其对于来华外国人“化外人”制度已经受到西方基于主权观念之上的国际法秩序的冲击。

公元1648年是不平常的一年。从国际法学史上来看,现行国际的秩序初步产生的标志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其意义在于在欧洲建立起了主权国家体系,奠定了近代国际社会及其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后来这样一个秩序扩展到了世界范围。正是这一年,一位来自遥远欧洲的传教士卫匡国和其中国助手开启了国际法知识在中国的星火传播,今年是2020年,迄今已逾372年。

  • 一个西方传教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

明朝及清朝初年,中国和西方国家接触很少,这一时期,来华的西方人主要是一些耶稣会士,他们受到当时皇帝如顺治和康熙的重视。在17世纪后半期,最早尝试将西方的国际法著述译成中文,并推动国际法在中国对外交往中得以适用的,正是这些耶稣会士。国内外研究者也大多将这一时期视为国际法输入中国的起点,并且将中国与国际法的最早接触归功于耶稣会传教士卫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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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匡国


  • 卫匡国首译国际法著作

国际法的观念不可能孤立传入中国,只有伴随着国人对中国以外的世界的认识,才可能奠定对于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及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初步认识,进而近代国际法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之上建立。

在明末清初的1648年左右,耶稣会传教士卫匡国(Martino Martini,1614—1661)就将西班牙学者苏阿瑞兹(Francisco Suarez,1548—1617)的拉丁文国际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译成中文。

从卫匡国其人来看,他是颇具国际影响的汉学家、历史学家和地理学家。这位为中西文化交流作出巨大贡献的传教士却一度被湮没了三个世纪,直到19世纪80年代,经过历史学家们的努力,在中国和意大利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才被重新发掘出来。

通过近年来的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勾画出卫匡国的基本情况:卫匡国原名马尔蒂诺·马尔蒂尼,字济泰。卫匡国于1614年出生于意大利北部城市特伦托,并于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来到中国,先后辗转于浙江兰溪、杭州、绍兴、分水、宁波,以及上海、福建、广东、山西、北京等地传教。清顺治七年(1650年),奉令回国,向教皇和红衣主教报告在华教务情况。顺治十五年(1658年),离开罗马,再度来华传教。1661年病故于杭州。

在卫匡国在中国期间的1648年至1650年,他住在杭州、宁波两地,在教徒朱宗元帮助下,翻译了苏阿瑞兹的著作,后来因卫匡国回欧洲而中断。卫匡国翻译活动开展之际,其正好担任杭州地区耶稣会会长(1648—1650年),并于1950年移居北京,同期被委任为中国耶稣会教团的代理人,赴罗马教廷为中国礼仪辩护(在天主教在华传播过程中,传教士围绕天主的译名及其祭祖和祭孔等问题产生了“礼仪之争”,这场争议持续多年,影响较大),于1651年初启程回欧洲。这一期间他事务繁多,可能并未完成该书的翻译,或者翻译完毕未及出版。在1951之后,卫匡国在欧洲逗留,其个人专注的重心已经从向中国民众普及宗教教义转向了向渴望了解中国的欧洲人介绍中国,并在此期间撰写了一批让其声名远播的介绍中国的拉丁文著作。待他1957年第二次来华,途中历经海盗与风暴,同行共18名传教士,最后只有6人抵华,其间他的个人资料也很难保存下来。翻译苏阿瑞兹的论著对卫匡国而言成为了一个阶段性的事务,未能完成并出版自然是有其个人原因。

就《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这本国际法著作来看,该书于1612年出版,拉丁文名称为De legibus as Dec legislatore,英译为On Laws and God as Legislator。作者苏阿瑞兹是西班牙耶稣会教徒,在科英布拉大学任神学教授,他同时也是国际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苏阿瑞兹涉及国际法问题有两本著作,一本是《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另一本是1621年出版的《三重神学德行论》。前一本书分析了自然法和万民法,而后一本书则有一部分专门讨论战争法,其观点影响了以后的国际法学者如格老秀斯等。

上述卫匡国翻译国际法的事件零星见于后世研究者对于卫匡国的介绍之中,而且基本上也是一笔带过,语焉不详。无论是从现今留存的出版物,还是学者整理的相关书目,均无法找到卫匡国所译该书的出版记录。有翻译的记述却无出版记录,造成长期以来学界对此事件认定不一。考虑到苏阿瑞兹时为著名的神学教授及国际法学者,有些来中国的传教士甚至在他任教过的葡萄牙大学学习过,因此,尽管这一说法并无任何直接资料证实,但是笔者对此观点持赞同态度。当然,由于年代久远,加之早期来华传教士的资料多以外文在欧洲宗教机构存档,调取殊为不易,这一事件的确认还有待于未来资料的发掘。

鉴于苏阿瑞兹的论著是西方近代国际法形成阶段的作品,它在中国的译介反映出,在较早的时候中国已经有机会了解西方国际法学的发展了,不过可惜的是,当时该著作翻译为中文这一事件,并未对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产生重大影响。究其原因,国际法的观念不可能孤立传入中国,只有伴随着国人对中国以外的世界的认识,才可能奠定对于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及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初步认识,进而近代国际法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应该说在17世纪中叶的中国,仅有一些零星的西方知识传入,西方的国际法观念在中国尚不具备扎根的基础。明清两代的耶稣会士,如利玛窦、汤若望等人,虽然他们的主要使命是传播基督教,但同时也成为了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最初使者,他们主要带来了一些科学知识,如天文学、数学、地理学等。此外,他们也介绍了一些西方哲学、伦理学、建筑学、音乐和绘画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开阔了国人的视野,如早期西方地理学知识传入中国,就改变了中国的地理认识,进而逐渐影响了国人对于周围世界的看法。耶稣会士同时也向西方世界介绍了中国,使西方在近代逐渐对中国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些最初的交流无疑为后来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做了铺垫。

  • 西述中译的近代国际法著作

国际法是一门专业知识,传统中国并无这样一套观念背景和知识体系,从术语、体系到观念的中西对接都是一件颇费斟酌的事情。没有中国助手的协助,成书是很困难的。

卫匡国的翻译工作是在朱宗元的协助下进行的。朱宗元,字维城,浙江鄞县(今宁波市)人,生于1616或1617年,卒于1660年。1838年受洗礼成为天主教徒,洗名葛斯默(Cosme)。1646年成为贡生,1648年中举人。著有《答客问》、《拯世略说》、《天主圣教豁疑论》等书籍,并多次参与校订传教士的书籍。他是华东较早的天主教徒,是西学东渐的先驱之一。由于现有文献对朱宗元的介绍还非常有限,所以我们无法得知其参与卫匡国翻译活动的具体情况。

在以往的研究工作中,我们更多地在关注早期西方国际法翻译的外国主译者,但实际上近代初期的国际法的译作,均是中外合作,采用西述中译的翻译方式完成的。如林则徐主持摘译法泰尔著作是由中国译员袁德辉与传教士伯驾共同完成的。丁韪良是翻译《万国公法》的主力,但是其最初的译稿得到了追随其的中国基督教教徒何师孟、李大文、张炜、曹景荣四个人的帮助。丁韪良翻译了《万国公法》的初稿后,获得了清政府的支持,应其要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抽调官员陈钦、李常华、方濬师、毛鸿图协助其进一步完成翻译工作。因此,《万国公法》汉译工作,实际上并非仅丁韪良一人之功,实际上至少有上述八位中国人参与译事。

西述中译的翻译方式出现并非偶然,这些从事国际法翻译的外国译者,在翻译国际法著作时均已来华多年,熟习汉语,但毕竟不可能如母语般运用自如。加之国际法是一门专业知识,传统中国并无这样一套观念背景和知识体系,从术语、体系到观念的中西对接都是一件颇费斟酌的事情。没有中国助手的协助,成书是很困难的。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当时国际法著作的翻译采取了西述中译的模式,即外国译者(以传教士为主)与中国译者合作的方式。其作法大体为:外国译者先把译本文字口译成汉语,然后再由中国译者记录、润色,笔述成文;或者外国译者先译出初稿,再和中国译者一道修改定稿。不仅法学译著,当时在中国流行的西学译著绝大多数也都是这样翻译出来的。

  • 《中俄尼布楚条约》:运用国际法的初例

中俄尼布楚谈判与国际法

谈判中有个有趣的插曲,中国方面提出的中西合璧的宣誓方式显然使俄国人难以接受,俄国人决定变通方式进行宣誓。妥协的结果是签约之后,先由中方译员张诚宣读中国人手中的条约文本,再由俄方译员宣读俄国人手中的条约文本,双方同时各自核准校对手中的文本,再进行宣誓。

在苏阿瑞兹的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之后,在17世纪80年代末,中国与俄国曾订立了一个国际条约,这就是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此条约为中国和外国之间的近代意义的第一个条约。在此以前,中国和外国从未发生过此种意义上的条约关系,而且在此条约的订立过程中,西方国际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运用。

《中俄尼布楚条约》谈判的历史背景在于,此前沙俄一直侵扰中国黑龙江地区,两度占领雅克萨,都被中国击败。而沙俄忙于南方及西北战事,同时因给养困难,无力坚守雅克萨,提出同中国议和。当时,清王朝已经平定三藩之乱,收复台湾,实力强大。康熙帝两次东巡,设黑龙江将军驻守瑷珲,设置驿站,加强水师,保障军需,建立了对黑龙江上游地区的有效统治。但因为西北有噶尔丹叛乱,也希望保持东北边疆的稳定。在这一局势下,康熙帝同意议和,派索额图任钦差大臣,率领使团赴尼布楚,与俄国使臣谈判并签订了条约。

俄国由于在历史上与欧洲的渊源关系,当时已经熟知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并运用于实践中。对中国而言,这一时期它对国际法尚属陌生,康熙帝当时为了对付西北叛乱,希望达成条约以约束俄国,因此作出了让步,放弃了把俄国看做朝贡国的传统态度。在这次谈判中,康熙帝挑选了两名耶稣会士——法国人传教士张诚(Gerbillon, Jean Francois,1654—1707)和葡萄牙传教士徐日昇(Pereira, Thomas,1645—1708)参加了清朝代表团,充当翻译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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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日昇


徐日昇熟知数学、天文,尤其精通音乐,在其自1673年以来供职宫廷的十余年里,经过康熙帝考察,对其极为信任,同时康熙帝也对于张诚有所了解,故在1688年派两人出行。康熙帝之所以这样做,除却发挥他们的翻译作用之外,看重的是他们所具有的西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希望他们能够为中国使臣提供相关问题的咨询。两个西方传教士各自写有关于这一谈判的日记,根据他们的日记,中俄双方是在国际法所确立的平等互惠基础上缔结条约的。

当时中国的谈判使团代表对西方的国际法是不了解的,参与谈判的张诚等人的国际法知识则弥补了他们的不足,这些耶稣会士读过早期的国际法论著,如格老秀斯和苏阿瑞兹的著作,具备一定的国际法知识。耶稣会士的日记中多次提到国际法一些基本要素和原则:如国家间的平等和互惠;在外交活动中使节的性质及其地位;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观念等等。参与条约订立的耶稣会士在中俄交涉中充当了中间人,并在缔约过程中体现了国际法的运用,推动了中俄尼布楚谈判顺利完成。谈判按双方对等的方式进行,条约的订立过程,包括条约约文的草拟、约文的文本和条约的生效机制等,都遵守了西方的国际法规则。

谈判中有个有趣的插曲,康熙帝明确指令使臣签订和约后,叩首跪拜上帝,以上帝的名义宣誓。中国方面提出的这套中西合璧的宣誓方式显然使俄国人难以接受,俄国人决定变通方式进行宣誓。妥协的结果是签约之后,先由中方译员张诚宣读中国人手中的条约文本,再由俄方译员宣读俄国人手中的条约文本,双方同时各自核准校对手中的文本,再进行宣誓。

耶稣教会亦对他们卓有成效地推动中俄签订条约颇感自得,1703年,耶稣会士洪若翰在从中国寄往法国的信件中,盛赞了传教士在中国与俄国谈判中发挥的作用。当然,徐日昇和张诚也因为协助尼布楚条约达成而备受康熙的宠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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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特例到普通

金庸在其武侠小说《鹿鼎记》中用戏谑的笔法将主人公韦小宝置身于当时的《中俄尼布楚条约》的谈判中,其言行反映出当时清朝当局以我为主的大国心态。除却其故事性因素不论,就曾经专攻过国际法的金庸来说,此番描写也确实与历史有内在的某种对应。

  • 对中国而言,这一次外交中的国际法实践究竟有何种意义,是值得探究的一个问题。

康熙帝对西方知识有浓厚的兴趣,耶稣会士给他讲授过几何、数学、物理、化学、天文、音乐、哲学等知识。康熙帝是否从中了解到西方有关国际法的知识,缺乏明确史料记载,从康熙帝委派耶稣会士随团出使及命令使臣按基督教方式宣誓的谕令看,他对国际法及相关规则并非毫不知情,由此可见,其间会有耶稣会士向康熙帝提到过西方外交及其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在这次谈判中,清政府放弃了传统处理对外关系的方式,国际法的原则在其中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并不能证明中国方面接受了国际法和西式的外交模式,以代替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的理解,并将《尼布楚条约》及缔结类似条约作为未来对外关系的先例。事实上,从1689年到1839年的150年中,不论是中国的官方还是非官方文献,都没有再涉及国际法的记载。有关此次谈判的中文资料极其少见,这表明清政府并不愿意把谈判的经过公诸于众,因为迁就俄国的一些要求,放弃处理夷务的传统作法,对于清政府而言,并非一件光彩的事情,尼布楚谈判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金庸在其武侠小说《鹿鼎记》中用戏谑的笔法将主人公韦小宝置身于当时的《中俄尼布楚条约》的谈判中,其言行反映出当时清朝当局以我为主的大国心态。除却其故事性因素不论,就曾经专攻过国际法的金庸来说,此番描写也确实与历史有内在的某种对应。

由此看来,此次条约谈判并没有开启中国近代新式外交,鉴于源自西方的国际法与中国传统对外体制并不相符,康熙帝对国际法只是策略性地运用,一如以往中国统治者对于“外夷”灵活对待的方式。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1827年中国又与俄国签订了《恰克图条约》,以解决双方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鉴于此前俄国有遣使祝贺雍正帝即位之举,清政府还于1829—1832年间向俄国派遣了两个外交使团,以祝贺俄国新皇即位。

中国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是一次中国传统外交活动的特例,耶稣会士徐日昇作为当事人,在其日记中认为如果俄国使臣到中国,会被迫按中国的朝贡礼仪行事,决不会受到平等待遇。徐日昇是当时的中国通,对于中国的国情十分了解,他所描述的俄国使臣到达中国的情形,正是长期困扰中外交往的中西礼仪之争(中西礼仪之争是近代史学研究关注的话题,其中英国使臣马戛尔尼使华的经历更是被视为 中西冲突的关节点而被放大予以讨论)。

就此事件来看,国际法输入中国一直有其外来压力的背景。《尼布楚条约》使得国际法在中国对外交往中首次得到体现。1839年为解决因禁鸦片而带来的中外冲突,林则徐组织翻译了法泰尔的国际法著作。19世纪60年代之后系列的国际法译作在官方的支持下得以出版,也正是应对中外缔约后,清廷面对全方位的外交关系的特定历史情境。

国际法输入的此种应急性背景使其作为一门专门的“技能”而较早地得到了关注,在《万国公法》一书出版前后,朝廷的奏折清晰地反映出了“国际法”在当时主政者心目中的作用,不过是“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工具。所以“国际法”能够超越其他的法学学科,率先在中国的教育体系中出现,成为京师同文馆的一门重要课程。此种被称为“万国公法”的学问被视为了解西方的重要必备知识,其在外交实践中也被列入了“交涉学”这样一种门类而受到当时外交人员的重视。

视“国际法”为工具性的结果一方面使国际法在近代中国较早得到了传播,但同时由于此,最初的国际法知识的接受者主要局限于同文馆的学员和一些外交官员。直到近代教育体系建立之后,国际法和其他部门法一起作为法学专门学科才被全面介绍到中国。所以我们看到尽管在19世纪60年代起就有国际法完整译本和教学,但国际法知识真正在中国引起关注并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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