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能否被承认?

在拆迁实践过程中,最为主要的拆迁纠纷来源于补偿分配的不均衡,也就是被拆迁人不满评估机构所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认为其结果相较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的价格出入较大。

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能否被承认?

所以就会有很多被拆迁人想要自行委托当地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然而此时,拆迁方通常会以“被征收人私自委托评估机构所获取的评估报告无效”等为由对该评估报告的效力予以否认。那么,被拆迁人“私自委托”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真的无效不被承认吗?接下来,请跟随谢律师一起来看看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吧!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法》:

第三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规定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能否被承认?

谢律师解析

其实,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就可以看出,被拆迁人对自己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而受被拆迁人委托估价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因此,被征收人能够自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自己房屋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对于拆迁方所自行设定的“评估机构备选名单”是并不能剥夺被拆迁人的这一权利。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这一行为称之为“私自委托”的措辞也明显不当。

然而,因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均无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导致在实践中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这一行为存在着不确定性。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所作评估鉴定,只要估价机构与委托人并无利害关系、评估事实依据真实、估价程序符合估价规范,评估结论具有客观、公正性,一旦相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评估鉴定,就应当作为认定房屋价值的依据。

所以,谢律师建议您在自家房屋未曾遭遇偷拆、误拆等违法拆迁行为时,在相对完好的状况下,可执行委托一家或多家有资质、够专业、信得过的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留存相应记录并先行作出一份合法的评估报告来,这样将会避免将来自家房屋遭到违法强拆时,能够精准对自家因违法强拆而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更加有利于我们最后获得合理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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