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初太湖县北中区简考

在清末,清廷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列举乡镇自治八项“自治事务”:“

(1)本城镇乡之学务。包括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等。

(2)本城镇乡之卫生。包括道路清扫、施医药局、医院、公园、戒烟会等。

(3)本城镇乡之道路工事。包括修筑道路、桥梁、疏通沟渠、设置路灯、建筑公用房屋等。

(4)本城镇乡之农工商事务。包括改良种植畜牧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开设市场、筹办水利、整理田地等。

(5)本城镇乡之善举。包括救贫事业、育婴、救火会、救荒、古迹保存等。

(6)本城镇乡之公共事业。包括电车、电灯、自来水等。

(7)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务筹集款项等。

(8)其他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这些事务虽然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对国家而言则是又花钱又繁杂且并不是很重要的“小权”,把它们下放,可以减轻朝廷负担,又能赢得士绅的支持。而真正重要的国家赋税、行政、司法、警政等核心权力,则必须严格把控在朝廷手中,属于“官治”范围,是绝对不允许自治机构插手的。

同时,清廷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还规定,地方自治的原则是“专以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并且要“受地方官监督”。也就是说,即便是下放的这些“小权”,也必须在朝廷委派的官员的监管下才能施行,而不是真正让乡绅完全做主,普通老百姓就更没有说话的份了。这就形成了国家“大权”在握,乡绅把控“小权”,普通民众完全“无权”的格局。在自治章程公布之后:太湖县山区北部地区的:青天,长坪,玉望,青潭河,治溪河五保便联合成立了太湖县北中区。(类似今天的今天的一个乡镇)

清末民国初太湖县北中区简考

民国版《太湖县志》中兴地志对北中区的记载

清末民国初太湖县北中区简考

民国三十三年太湖县叙乐堂李氏宗谱李之斌公传中也佐证了北中区五保,并曾设议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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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五保联合创办了高级小学。

清末民国初太湖县北中区简考

青天保在今太湖县百里镇松泉,柳青,南斗村一带。

清末民国初太湖县北中区简考

长坪保在今百里镇镇政府,叶河,叶塝等村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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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溪保在今岳西县冶溪镇一带。

清末民国初太湖县北中区简考
清末民国初太湖县北中区简考

玉望保在今太湖县北中玉珠村,望天村一带。

五保中唯清潭河保暂时未找到在今方位,个人估计应在今太湖百里北中二镇及冶溪镇交界处。另冶溪河在民国中期已属岳西县。

民国三十三年版叙乐堂《李氏宗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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