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兒女初長成,可惜不是親生的

孩子非親身是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及返還撫養費。

一、婚內發現孩子並非親生。

案例: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返還

妻子邱某1要求離婚,婚生子由自己撫養及對夫妻財產分割,而丈夫閆某提出,孩子是邱某1與他人所生,要求賠償已支付撫養費(按5000元每月計),精神損失費50000元,因邱某1過錯共同財產由閆某取得70%等。法院最後支持了閆某部分的撫養費以及20000元精神損失,支持理由是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

也有法院不支持損害賠償而支持酌情返還撫養費,理由是我國《婚姻法》的離婚賠償不包含該項。

二、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

案例1:不予返還撫育費

這個案例比較複雜,沈某甲與許某幾經波折處於分居並未離婚。一審判決不予離婚,沈某甲發現孩子並非自己所生後再審要求離婚,經調解未予離婚。後再審對原撫育費不予返還,事後沈某甲繼續履行每月400原的撫育費,參考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4月2日出具的(1992)民他字第61號《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覆函》明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

案例2:酌情支付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

甲乙14年結婚,15年生子,16年因感情破裂離婚,後甲發現孩子並非親生,並做了親子鑑定,遂要求乙返還撫養費及支付精神損失200000元,最後法院推定了親子關係不合法,但撫養費依法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但男方主張機票費、住宿費、簽證費這些超出了撫養費範疇,不予支持。只支持了43000元。(案外話:本案孩子是女方拿別人精子做的人工授精,並非出軌,因此女方在婚姻中也要留存相關證據,保護自己的利益)

我國並非判例法,但判例有一定的參考性,上述幾種不同的判例僅供大家參考。上述判例相似處為除了處於未離婚狀態的沒有支持外,對撫養費返還和精神損失均酌情方式裁定。

家有兒女初長成,可惜不是親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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