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發包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發包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應當先通知承包人進行質量修復;如承包人修復後仍不合格或承包人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承包人進行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8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1164號

裁判觀點:針對長城公司施工範圍內出現的裂紋,監理單位向長城公司發出通知單,要求其按照質量監督檢驗站提出的方案對裂縫進行整改,但長城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已對裂縫進行整改。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8條第3項的規定,晟華公司解除合同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