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 ‘精神损失费’,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青春损失费”这个词使用最多频率的时候,往往是男女双方分手或者是离婚时一方所想要主张的青春损失赔偿。时常因为这个问题不欢而散。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赔偿 ‘精神损失费’,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首先,恋爱是自由的,同样是两个人的恋爱,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那另一方难到就没有付出吗?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同样这个也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一方自愿付“青春损失费’那就另当别论了。

虽说“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相似的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是比较受关注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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