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夥同他人盜伐、濫伐林木,四人均被判刑

近日,由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某、徐某某、潘某某、張某某盜伐、濫伐林木案在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系近3年來我縣首例盜伐、濫伐林木多人結夥作案。

經查明,2019年5月28日,孫某某夥同張某某一同前往宏村鎮張某某家的山場上無證砍伐退耕還林楓樹共22棵,後由孫某某將木材出售得贓款4800元,除去開支後由孫、張二人均分。經林業技術人員檢測,二人濫伐的楓樹材積折立木蓄積13.698立方米。同年6月2日,孫某某又夥同徐某某、潘某某一同前往屏山村他人的山場上盜伐榿木(俗名水冬瓜)12株,出售後得款2400元,當晚三人就所得贓款進行了分配。經林業技術人員檢測,三人盜伐的榿木材積折立木蓄積5.9655立方米。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對四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後,根據每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分別向法院提出了確定刑的量刑建議。縣法院對量刑建議的內容全部予以採納,依法判決:孫某某犯盜伐、濫伐林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六千五百元;徐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潘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五千元;張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管制十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四人的犯罪行為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操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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