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知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处理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日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 “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增值税知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处理问题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 “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增值税知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处理问题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增值税知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处理问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