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民法總則3年、民法通則1年,究竟是一年還是三年

民法通則規定,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為一年,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統一為三年,那麼在當前兩法都適用的前提下,人生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究竟是一年還是三年呢?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民法總則3年、民法通則1年,究竟是一年還是三年

一、民法總則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二、民法通則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三、兩個法條關於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不一樣,究竟有哪一個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2017年月15日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之規定,在民法總則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沖突時,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而對於民法通則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的內容,民法通則的規定依然有效。故民法通則有規定而民法總則無規定的人身損害等短期訴訟時效依然有效,所以人身損害糾紛的訴訟時效依然為一年,而不是三年。

其次,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除將訴訟時效規定為三年外,還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現行有效,故作為人身損害等糾紛,其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即其訴訟時效應仍為一年,而不是三年。

上述觀點雖有一定道理,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

《民法總則》施行之後,無論是人身損害等原來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案件還是其他普通案件,統一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現在為了有利於保護權利人權益,統一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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