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出版集團原董事長王永生一審獲刑十四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4月30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鑑於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積極退回全部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王繼祿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高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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