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5期>“託關係”走進了騙子設的“後門”

家庭購房求職加薪

孩子入學等問題已然成為時下父母的一場“大戰”,大家都各顯神通,拼盡全力為家庭爭到一絲絲便利。於是,就有不少犯罪分子瞅準了這個“商機”,想要發一筆不義之財。

<第875期>“托关系”走进了骗子设的“后门”

2019年5月至同年9月,在讀大學生顧某某瞅準了這個開學的“商機”,在北流市城區對他人謊稱能幫他人辦理入職、購買經適房以及子女入學。當有人找上門後,顧某某便以需要收取費用為由,由其本人或通過姚某某(另案處理)騙取了多名被害人的款項約達47萬元人民幣

<第875期>“托关系”走进了骗子设的“后门”

顧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詐騙罪。北流市檢察院對被告人顧某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顧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經核查,原判綜合考慮顧某某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案發後退賠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諒解,認罪認罰,已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因顧某某在二審期間沒有出現新的量刑情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提醒

家長不惜重金為子女求學、求房、求職,卻降低了對詐騙犯罪的警惕性。如升學擇校,學校的招生計劃都有規範的政策約束,大家應通過官方途徑公佈的要求,依法、依規、依章辦理手續,切莫輕信所謂的“特殊途徑”,落入騙局。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到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審核:周故柒

文字:覃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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