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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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2018〕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场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及畜牧养殖遗弃物、生活垃圾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全场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三、秸秆处置办法。按照上级关于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要求,由管理区、作业站统一采取秸秆还田、牲畜饲养、打包离田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落实主体责任。农场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农场党委、农场;管理区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管理区党支部、管理区;作业站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作业站党支部、作业站。三级网格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五、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禁烧期间火点较多,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网格区域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农场设立火点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公告自即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0469-4986507

二九一农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办公室

2019年9月15日

图文:二九一农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办公室

审核:王宁刚 刘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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