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大局 汶检在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保障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例,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办理往往面临民刑交叉、新类型经济、企业经营与案件侦查矛盾等难题,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是落实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与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关键,检察机关既要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又要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1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营企业利益

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和企业家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对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出以重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至2月份,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没有明确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采取包装自己,故意吹嘘、夸大其履约能力等手段,以为汶上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融资为幌子,以已经宣告解散的“香港某国际投资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赵某某签订《股权抵押借款合同》,以收取融资“并行费”为名骗取赵某某现金80万元。

案发后,我院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取证方向、完善证据链条,于2018年12月7日将沈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此案已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实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从严掌握批捕、起诉标准

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偶发性违法犯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既要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又要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

策,2018年9月19日17时许,汶上县公安局义桥派出所民警孟庆民带领辅警吴辉、张文成着警服、驾驶警车治安巡逻。当巡逻至汶上县义桥镇某村路段时,发现该镇某民营服装企业负责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厮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口头传唤黄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拒不服从,并在随后被强制传唤过程中暴力抗法,对民警、辅警进行殴打和谩骂。

鉴于黄某某系义桥镇民营企业负责人,案发后,为尽量降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我院办案人员非常重视,多次到镇政府、村街和该企业走访,了解到企业正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且黄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积极缴税、热心公益事业,在其真诚悔罪、其家属家属向派出所民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我院于2018年10月2日对黄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企业运转正常,经营状况良好。

3认真对待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违法犯罪问题

把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多沟通协商,形成打击合力,同时也要切实解决社会问题。

典型案例

济宁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汶上县)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拖欠本公司25名职工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工资8万余元,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辛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辛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1月11日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的决定。同时,我院会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给辛某某及其家人、企业职工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辛某某的家属同意拿出无争议的部分工资(8万余元)给付职工,职工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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