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剛|創新、規範,促進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 曾剛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是指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城鎮低收入人群、農民和小微企業主等。2013年11月12日,第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要“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普惠金融理念正式走入國家級文件。2015年12月,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念融發展規劃(2016-2020》,全面闡述了推進我國普惠金融發展總體思路。

一、普惠金融的難點與痛點

普惠金融重視消除貧困、實現社會公平,其本質是反對金融排斥。但在傳統模式下,信貸業務十分關注第二還款來源,不僅要求借款人徵信良好並提供收入證明,往往還需提供擔保或以房屋、車產等進行抵押,使得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可以通過對擔保人進行追索或處置抵押物進行償還。這種業務模式對於商業銀行較為謹慎的風險偏好來說並無可厚非,但卻將那些沒有房屋車輛、不具備戶口社保、但卻有真實金融需求的人群排除在外,形成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排斥。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金融科技的應用, 數字普惠或者“互聯網+”普惠的模式興起並被廣泛應用。新技術的應用形成了大量包含信息的數據,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貸服務的門檻。但是,隨著這種“互聯網+”的模式把線上用戶的數據挖掘得越來越充分,新的金融排斥也隨之產生:那些生活在互聯網覆蓋不到地區的人,或者缺乏移動智能機操作經驗的農戶、城鎮低收入群體和小微企業主,他們越發難以積累線上數據,但其中相當比例的人群具備融資需求,如果有風險價格合理的資金幫助他們提升造血功能,他們完全能夠在償還本息的同時提升自己的生活和經營能力,但卻被“互聯網+”的模式排斥在了普惠信貸服務之外。在需求側,除了普惠信貸可得性受到限制外,一些普惠金融機構並不能挖掘借款人的真實需求,其產品額度、期限、還款安排等方面設計無法與潛在客群匹配,業務流程在效率與便捷方面也不能適應目標客戶,導致雖然有產品但是用戶滿意度很低,甚至隱性地排斥了一部分具有真實需求的人群。

面對這種新的金融排斥,大多數單一機構往往無計可施。所謂“普惠”,應該有“普”才能“惠”,即只有擴大客戶群體覆蓋面和服務量方能實現信貸定價的下行,這是符合經濟學中規模效應的。當一個機構投入巨大資源在某一個地區進行專業化發展,僱傭專業的信貸經理提供服務、開展金融教育、建立當地數據檔案;或者針對某類客戶群體深耕細作,充分挖掘其信貸需求、分析風險因素,都無疑會產生巨大的運營成本。這部分投入如果要彌補,一種方式可以通過較高的定價解決,但是這違背普惠的初衷;另一種方式,則勢必要求對應一個規模龐大的資產端(即所謂“普”),用攤薄資金成本的方式,降低價格,達到“惠”及民生的目的。然而普惠金融的客戶群體通常有著金融需求多元、地域分佈廣泛且分散、風險複雜且識別成本高、金融素養參差不齊等特點,與之相對的是單一機構往往囿於其業務範圍、客群偏好、風控技術、服務網絡、資金成本等方面的侷限性,難於同時兼顧專業化、規模化和風險可控三個目標, 從而帶來了一個兩難的局面:在金融機構獨立完成普惠信貸全部業務環節這一“單打獨鬥”的模式中,服務覆蓋面的擴大、客群的下沉、客戶體驗的提升與定價的降低難以兼得。

二、分工與聚合:普惠金融模式的創新

從流程上講,完整的普惠信貸業務鏈條可以劃拆解出產品設計、營銷推廣、客戶准入、風險評估、額度授信、增信、簽約、貸後管理和催收等諸多環節。我們將普惠信貸全流程提煉為獲客、風控、增信和資金四個主要節點。

獲客是普惠信貸業務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節點,其目的是要找到並吸引具有與產品相適應的金融需求的優質客戶,其核心問題是接觸客戶的渠道和成本。獲客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信貸資產端的規模和質量,而很多類型的機構都可以在這一節點上提供獨具特色的資源。在線上,大型門戶網站和社交平臺可以提供營銷和引流服務,一些有能力的互聯網巨頭還可以定製專屬甄別模型,提供精準營銷服務;在線下,保險、支付、稅務、農擔等機構都具有特殊場景,可以用較低的成本觸達廣泛客群,有強大的線下營銷能力以挖掘潛在的金融需求。

風控節點的主要功能在於為信貸業務聚合數據資源和提供模型支持。從數據和技術來源的角度,該節點上可以提供數據的機構包括兩類,一類是負責產品風控的機構,它可以運用自有的數據和模型,也可以開發網絡爬蟲,在客戶授權的基礎上爬取所需數據;另一類是專門的服務商,包括同盾科技、聚信立、前海徵信等機構。從信貸業務流程上,大數據貫穿了幾乎所有節點。從獲客節點開始,就要為客戶建立畫像,瞭解他是什麼樣的人;經過反欺詐等初步篩選之後,用戶提供更多關於自身以及抵押物的資料,這些數據都將被妥善地線上化,進而流轉到增信節點、資金節點。這種全流程線上化的數據管理方式,具有標準化、統一化、去人工等特點,能夠防止人為情緒干擾、避免很多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通過集成互聯網數據與金融數據,可以運用人工智能和雲計算技術,在身份認證、客戶畫像、反欺詐、風控審批等流程中對潛在客戶進行精準、立體的識別和風險把控。

增信節點的主要目的是與資金節點進行風險分擔,尤其在銀行作為出資方時,銀行出於風險考慮,通常需要保險公司簽訂保單後再進行審批授信。通過產險、信保等增信方的加入,信貸的負債端和資產端的風險和收益得以匹配,而保險公司由於具有多年的精算經驗和模型積累,可以較為專業化地為風險定價。

在資金節點上,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信託公司、保險機構、小貸公司等都是重要的資金來源。不同類型機構由於資金成本、流動性狀況的不同,各自匹配的普惠金融目標客群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從目前來看,商業銀行仍是普惠金融資金最主要的供給者,佔據絕對的比重,並涉及到不同類型的群體。根據銀保監會公佈的數據,截至2019年6月末,已有5家大型銀行在總行和全部185家一級分行成立普惠金融事業部,10家股份制銀行已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或專職開展普惠金融業務的部門及中心,普惠型小微貸款餘額10.7萬億元,普惠型涉農貸款餘額6.10萬億元,扶貧開發項目貸款餘額4274.04億元,產業精準扶貧貸款餘額1.24萬億元。

總體上看,在過去一段時間中,獲客、風控、增信和資金等節點得以更為專業化的發展,不同類型機構在不同環節形成了各自的比較優勢,並通過金融科技手段進行連接和聚合。這種專業化的分工和聚合突破了客群下沉等諸多瓶頸,推動了小微企業、三農人群融資問題的解決,同時通過最大化各節點上提供服務機構的產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降低成本,進而降低信貸價格。在分工、聚合過程中,普惠金融業務鏈條的參與者、以及資金供需雙方都獲得了價值,促進了商業價值與普惠金融社會價值的兼容。

三、普惠金融模式創新與監管

有關分工、聚合的模式創新,在業界還未形成統一、規範的概念,我們傾向於使用“聚合模式”,但也有“聯合信貸”、“信貸聯營”、“助貸”等不同的提法,側重點各有不同,但描述的整體趨勢大體相同,即在信息科技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金融業務鏈條的分工不斷細化,並依託技術平臺進行更有效的組合。從其信息技術對其他傳統行業(如商貿、物流以及製造業)的產業鏈重構已經造成的影響,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金融行業和信貸業務可以置身於產業數字化的潮流之外。當然,作為受到嚴格管控的行業,金融業的演變過程有其獨特性,需要符合法律與監管的要求。立足於現有的法律和金融監管框架,對聚合模式的監管,有如下幾個方面的重點值得關注:

一是嚴格准入,規範機構合作。在普惠金融分工與聚合的生態中,信貸業務並不是由一家機構完成,而是集合了眾多的參與主體,在不同的節點上發揮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對某一類持牌機構的監管,均難以對整個業務鏈條形成完全的覆蓋。對此,監管應把握如下幾個原則:其一,在主要節點中,現有法規要求持牌的業務,只能由持牌機構經營;第二,現有法規未要求持牌的業務,如獲客、信貸技術以及貸後管理等領域,應允許持牌機構與各類具有專業優勢、合法合規的非持牌機構的合作,鼓勵市場競爭以提高效率;第三,對機構間合作的監管,可以根據合作對象的性質進行分類。持牌機構與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由相應監管部門分業管理,但要保持政策的協調性;對於持牌機構與非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以持牌機構為監管主體,監管可要求持牌機構根據審慎原則建立白名單制度,將資質較差、潛在風險較大的機構排除在外。此外,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現有監管規定適度延伸監管範圍,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對持牌機構的合作對象進行監管檢查和評估。

二是因勢利導,平衡創新與風險。基於互聯網的普惠金融創新對屬地監管和信貸政策的有效性會產生一定的衝擊。但從普惠信貸的服務對象,以及利用大數據和金融科技降低融資成本等特徵來看,它又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薄弱環節的政策導向。有鑑於此,不能基於傳統信貸監管規則,對普惠金融的模式創新進行“一刀切”,而應該因勢利導,平衡創新與風險。具體可考慮,在允許創新模式發展的同時,對其客戶對象、單筆額度進行限制,突出其普惠金融定位,以彌補線下信貸對普惠金融客戶覆蓋的不足;對中小銀行跨區域資金進行一定的比率限制,以防止部分機構資金過度外流;鼓勵中小銀行與其他主體合作,以聚合的方式開發、服務本地客群;強化對普惠信貸資金流向的監控,確保其符合監管政策導向,等等。

三是規範法律關係,釐清責任與風險承擔。與傳統信貸由單一機構完成不同,聚合模式的不同節點上,往往有多家不同類型的機構參與,以發揮各自比較優勢。但從風險分擔角度,一旦發生信用風險損失,各自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現有的聚合未形成統一的規範,實踐中,機構間的合作有“客戶支持模式”(狹義的助貸)、“資金支持模式”(聯合貸款或信貸聯營)和“風控支持模式”(風控的專業化外包)等,法律關係和風險承擔各不相同。而且,從借款者視角看,借款的入口與資金的真實出借方,並不完全一致(如資金支持模式下),甚至完全不同(如客戶支持模式下),也容易造成糾紛,給金融機構帶來法律風險,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造成傷害。此外,核心風控環節的外包(如風控支持模式下)不符合現有監管要求,從長遠看,也不利於持牌機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從以上看,未來監管的重點,是要明確參與各方的法律關係,並根據特定的法律關係,參照現有的監管規則,對不同的合作模式的合作邊界進行規範。

四是完善制度,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聚合信貸的參與者眾多,各方法律關係不明晰,加之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大量的實質性交易處理全部隱藏至後臺,金融消費者往往只能面對極簡化的操作流程和標準化的業務描述,缺少進一步風險質詢和疑問解答途徑。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弱勢地位會愈發明顯。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有如下幾個可探討的方向:一是根據普惠金融模式創新的新特點,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二是強化行為監管,對綜合收費(含利息和各種費用)超過國家法律規定,以及在貸前、貸中、貸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樹立行為監管的權威性及震懾性,確保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守法合規,營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加強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強調身份識別系統的保密性、安全性,並能適應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各種需求和風險等級。此外,探索建立消費者數據保護和隱私規則,以及綜合性的消費者和數據保護方法,重點關注與數字金融服務相關的具體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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