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聞之爭議前傳!A當面取財行為如何定性?盜竊?搶奪?搶劫?

筆者按:

曾經以為這不是問題,所以前篇主要討論了B的定性。看了親們的線上討論,發覺大家對A從手機店老闆手中“當面取物”行為之定性興趣頗濃,一些同仁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鑑於此,筆者嘗試對A行為定性進行分析,提出個人觀點。

本文的另一個難點的成因在於:理論界對於“盜竊罪並不一定需要秘密手段進行”基本已達成共識,所以採取秘密手段並不是盜竊罪的必要條件(詳見《張明楷:盜竊與搶奪的界限》)。這使本題更具迷惑性!

書接上回,上篇文章的案例中,男子A當著手機店老闆的面“取”走手機,他的行為該如何定性?(A為兩人之簡化模型)

奇聞之爭議前傳!A當面取財行為如何定性?盜竊?搶奪?搶劫?


本案從監控視頻來看,A在主觀上應存在非法佔有目的,此點無需討論。

我們先在盜竊罪(公開)和搶奪罪之間進行討論。

搶奪,是對物採取暴力行為,將其搶走。

盜竊,是用“平和”的手段,轉移佔有他人財物。


一、搶劫與盜竊的關係

理論界對於二者之間的關係還是有些爭議的。

業界有人認為,在某個維度下,搶奪與盜竊之間並不是排斥關係,而是包含關係。當一個行為不足以構成搶奪罪時,退而求其次,將其評價為盜竊罪。

但筆者對此觀點持保留態度。一般認為,搶奪是對物暴力的行為,盜竊多是以一種平和的手段。筆者認為,“平和”的手段本身也是一種行為特徵,其是與“暴力”方式相併列並排斥的,因此在此視角下,

二者不存在包含關係

當然,二者關係和罪名的認定還是兩個問題。


二、搶奪罪與盜竊罪的核心區別

就此,張明楷教授認為,搶奪罪與盜竊罪之間的核心區別:是否存在暴力行為致人傷亡的可能性。一般認為有兩個條件:

1、被搶奪的財物需與被害人是緊密佔有的狀態。這是一種物與人的距離狀態,簡單來說就是此物需在被害人的身上、肩上、口袋上或其他與身體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物品;(注意:緊密佔有與“一般的佔有狀態”不同,請作區分)

2、行為人使用了非平和手段的暴力搶奪行為

比如常見的搶奪:飛車黨從行人身邊經過時,將其身上的挎包,直接搶走。首先,挎包是掛在被害人身上的,屬於緊密佔有的狀態;其次,飛車黨拉扯挎包的行為,是暴力行為。在飛車黨拉扯行人挎包這個過程中,就有可能把行人拉倒,造成傷亡。

這就是對物暴力會致人傷亡的情況。

簡化的邏輯判斷分析如下圖:

奇聞之爭議前傳!A當面取財行為如何定性?盜竊?搶奪?搶劫?

當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時,就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就不會構成搶奪,將會被評價為盜竊。


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被害人失去緊密佔有的例子。比如,一個人甲在街邊摔傷了無法行動,手機就掉在不遠處,但無法拿到,這時行為人乙直接將手機撿起逃走。此時,手機已經與甲失去了緊密佔有,無論乙對手機的行為多麼暴力,都無法致甲傷亡。那麼這個乙的行為就應被評價為盜竊而不是搶奪。

第二個,被害人未失去緊密佔有,但行為人採用平和手段的例子。行為人乙扒竊被害人甲口袋中的手機。口袋中的手機並未與甲失去緊密佔有,但乙採取了“特殊的手法”將手機盜走。這種特殊的手法就屬於平和的手段,那麼此時乙的行為也應該被評價為盜竊。


三、迴歸本案

再回到本案中:A拿起手機就跑的行為,肯定是屬於非平和的暴力手段,此處沒有爭議,那麼此時手機與老闆之間是否脫離了緊密佔有,是認定搶奪還是盜竊的關鍵。而對此,張明楷教授並未明確標準並詳細闡述。

筆者認為,此時手機並未與老闆脫離“緊密佔有”

奇聞之爭議前傳!A當面取財行為如何定性?盜竊?搶奪?搶劫?


全文重點來了:

筆者提出觀點認為,本案情形屬於“現場有效控制型緊密佔有”。

“現場有效控制型緊密佔有”是“緊密佔有”的一種形態,應與財物在佔有人身上、肩上、口袋等情形相同。

認定“現場有效控制型緊密佔有”的充分必要條件是:佔有人存在當場奪回財物的可能性。因為如果存在“當場奪回財物”的可能性,便存在“被犯罪行為當場傷害”的可能性。其中,佔有人對物保持“注意力”是一個非常重要特徵。此外,佔有人離物的距離,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筆者還認為,此種可能性僅要求存在“當場奪回財物的可能”即可,並不要求實際接觸財物、奪回財物或造成佔有人傷害後果。

基於上述觀點,本案中老闆把手機交給A,雖然說手機沒在老闆的手中,但此時老闆與A的距離仍然是非常近的,老闆對手機保持著密切的“注意力”,手機依舊在老闆的控制範圍內。只是趁老闆扭了下臉,A拿著手機就跑。老闆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並採取奪回動作,就是上述判斷的基礎。

因此,我們認為此時手機並未與老闆脫離緊密佔有,同時A又採取了非平和的暴力手段,就存在致使老闆傷亡的可能性。

所以,A的行為可能構成搶奪罪。

關於搶劫罪,筆者認為,A行為並不是對手機店主本人的暴力或威脅,因此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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