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之争议前传!A当面取财行为如何定性?盗窃?抢夺?抢劫?

笔者按:

曾经以为这不是问题,所以前篇主要讨论了B的定性。看了亲们的线上讨论,发觉大家对A从手机店老板手中“当面取物”行为之定性兴趣颇浓,一些同仁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鉴于此,笔者尝试对A行为定性进行分析,提出个人观点。

本文的另一个难点的成因在于:理论界对于“盗窃罪并不一定需要秘密手段进行”基本已达成共识,所以采取秘密手段并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详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这使本题更具迷惑性!

书接上回,上篇文章的案例中,男子A当着手机店老板的面“取”走手机,他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为两人之简化模型)

奇闻之争议前传!A当面取财行为如何定性?盗窃?抢夺?抢劫?


本案从监控视频来看,A在主观上应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此点无需讨论。

我们先在盗窃罪(公开)和抢夺罪之间进行讨论。

抢夺,是对物采取暴力行为,将其抢走。

盗窃,是用“平和”的手段,转移占有他人财物。


一、抢劫与盗窃的关系

理论界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有些争议的。

业界有人认为,在某个维度下,抢夺与盗窃之间并不是排斥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当一个行为不足以构成抢夺罪时,退而求其次,将其评价为盗窃罪。

但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一般认为,抢夺是对物暴力的行为,盗窃多是以一种平和的手段。笔者认为,“平和”的手段本身也是一种行为特征,其是与“暴力”方式相并列并排斥的,因此在此视角下,

二者不存在包含关系

当然,二者关系和罪名的认定还是两个问题。


二、抢夺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

就此,张明楷教授认为,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核心区别:是否存在暴力行为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一般认为有两个条件:

1、被抢夺的财物需与被害人是紧密占有的状态。这是一种物与人的距离状态,简单来说就是此物需在被害人的身上、肩上、口袋上或其他与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物品;(注意:紧密占有与“一般的占有状态”不同,请作区分)

2、行为人使用了非平和手段的暴力抢夺行为

比如常见的抢夺:飞车党从行人身边经过时,将其身上的挎包,直接抢走。首先,挎包是挂在被害人身上的,属于紧密占有的状态;其次,飞车党拉扯挎包的行为,是暴力行为。在飞车党拉扯行人挎包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把行人拉倒,造成伤亡。

这就是对物暴力会致人伤亡的情况。

简化的逻辑判断分析如下图:

奇闻之争议前传!A当面取财行为如何定性?盗窃?抢夺?抢劫?

当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时,就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就不会构成抢夺,将会被评价为盗窃。


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被害人失去紧密占有的例子。比如,一个人甲在街边摔伤了无法行动,手机就掉在不远处,但无法拿到,这时行为人乙直接将手机捡起逃走。此时,手机已经与甲失去了紧密占有,无论乙对手机的行为多么暴力,都无法致甲伤亡。那么这个乙的行为就应被评价为盗窃而不是抢夺。

第二个,被害人未失去紧密占有,但行为人采用平和手段的例子。行为人乙扒窃被害人甲口袋中的手机。口袋中的手机并未与甲失去紧密占有,但乙采取了“特殊的手法”将手机盗走。这种特殊的手法就属于平和的手段,那么此时乙的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盗窃。


三、回归本案

再回到本案中:A拿起手机就跑的行为,肯定是属于非平和的暴力手段,此处没有争议,那么此时手机与老板之间是否脱离了紧密占有,是认定抢夺还是盗窃的关键。而对此,张明楷教授并未明确标准并详细阐述。

笔者认为,此时手机并未与老板脱离“紧密占有”

奇闻之争议前传!A当面取财行为如何定性?盗窃?抢夺?抢劫?


全文重点来了:

笔者提出观点认为,本案情形属于“现场有效控制型紧密占有”。

“现场有效控制型紧密占有”是“紧密占有”的一种形态,应与财物在占有人身上、肩上、口袋等情形相同。

认定“现场有效控制型紧密占有”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占有人存在当场夺回财物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存在“当场夺回财物”的可能性,便存在“被犯罪行为当场伤害”的可能性。其中,占有人对物保持“注意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特征。此外,占有人离物的距离,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笔者还认为,此种可能性仅要求存在“当场夺回财物的可能”即可,并不要求实际接触财物、夺回财物或造成占有人伤害后果。

基于上述观点,本案中老板把手机交给A,虽然说手机没在老板的手中,但此时老板与A的距离仍然是非常近的,老板对手机保持着密切的“注意力”,手机依旧在老板的控制范围内。只是趁老板扭了下脸,A拿着手机就跑。老板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采取夺回动作,就是上述判断的基础。

因此,我们认为此时手机并未与老板脱离紧密占有,同时A又采取了非平和的暴力手段,就存在致使老板伤亡的可能性。

所以,A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夺罪。

关于抢劫罪,笔者认为,A行为并不是对手机店主本人的暴力或威胁,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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