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措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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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措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上期我们介绍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必须满足5个条件才能入市,这样不仅能规范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的条件,还能保证所有权人的利益。

同样,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也必须出台相关规定和措施,做好服务、管理和保障,不能增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负担,这就需要在出让、流转和使用环节必须做出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3大措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和流转程序规定未出台前,按相关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执行,即出让或者出租等进入一级市场方式以及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进入二级市场的方式,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来说有3大措施来保障:

供地渠道和价格机制一致性


3大措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主要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渠道和价格形成机制应当保持一致。

出让方式一致性


3大措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主要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式应当保持一致性,原则上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进行出让,防止暗箱操作引发腐败,侵犯农民权益。

出让年限一致性

主要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年限应当保持一致 ,参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主要涉及协议、挂牌等,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

3大措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这3大措施,不仅在机制上、出让方式、出让年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保持一致,还需要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做好服务、管理和保障,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3大措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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