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贛州這對“惡”父子被重判

攻堅克難除惡務盡

乘勝追擊決戰決勝

贛州警方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戰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

贛州警方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

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以打開路、重拳出擊

日前

全南警方依法打掉繆某賤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

目前,法院已判決!


涉重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贛州這對“惡”父子被重判


4月27日,全南縣人民法院對繆某賤、繆某財、鍾某波、繆某芳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盜竊罪、重婚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繆某賤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45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盜竊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繆某財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對其餘7名骨幹成員、一般成員分別判處三年至十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

2009年以來,繆某賤以銀城賓館為依託,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口口相傳方式,高息向社會公眾借款,然後轉手放貸或用於其他經營活動,並參與全南縣城液化氣經營。期間,繆某賤及其兒子繆某財,先後網羅鍾某壽、郭某、鍾某波、繆某陽、黃某林等人非法催債,並意圖對全南縣液化氣市場進行壟斷,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

該團伙以被告人繆某賤為首,在全南縣範圍內實施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遂根據9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涉重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贛州這對“惡”父子被重判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非法集資

是高利貸從業者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

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

下面

贛州警方“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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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重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贛州這對“惡”父子被重判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涉重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贛州這對“惡”父子被重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涉重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贛州這對“惡”父子被重判

涉重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贛州這對“惡”父子被重判

尋釁滋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盪滌黑惡不留死角

不獲全勝絕不收兵

全市公安機關將以更加有效的履職盡責

以決戰決勝掃黑除惡的過硬成績

向黨和人民交出一份優異的“贛州公安”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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