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我院提起公訴的蔣首民、郭彩蘋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蔣首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郭彩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蔣少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三萬元;
被告人蔣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歐陽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羋珍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徐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被告人程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董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董浩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張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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