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理強拆!什麼是非法強拆!其法律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一說到強拆,我們腦海之中首先想到的是違法強拆,關於強拆分兩種,第一種合法強拆,第二種違法強拆。因此我們要理解兩種強拆的意義,合法強拆即司法強拆行政強拆,通過了解合法強拆後,反之則屬於違法強拆。

司法強拆出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中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強拆出自2008年《城鄉規劃法》之中 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什麼是合理強拆!什麼是非法強拆!其法律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從上述法律法規我們不難看出,行政強拆權在鄉鎮人民政府(執法範圍鄉鎮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執法範圍在城裡),其針對的對象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即沒有取得任何規劃手續的行為。

行政強拆程序:

1、鄉鎮縣級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或《限期拆除處罰決定書》

2、陳述申辯程序

3、做出《強制執行決定書》

4、行政強拆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敦促有關各方提前履行義務。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有關各方在收到催復通知後有權陳述和答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採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執行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強制執行,享有國家和辯護權;依法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六個月;需要強行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的,由行政機關公告,並由當事人限期拆除。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撤銷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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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集體土地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停止。建設單位和個人對限期內責令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限期內收到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不自行解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礙國家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拒不交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論國有土地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未在賠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遷移的,由作出沒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強制執行"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什麼是合理強拆!什麼是非法強拆!其法律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司法拆除程序:

司法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賠償決定的規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一、申請時間節點: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催告義務: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在接到通知後十日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決定。不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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