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拆遷,村委會不能做的五件事情!做了就能起訴

在徵地中,村委會佔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要將上述安排通知農民,另一方面要說服農民同意拆遷補償。村委會在村中佔有重要地位,管理村內的各種事務,但村委會無權處理土地。律師必須認識到,農民可以對村委會的以下五項行為提出質疑,這是不爭的事實。

1.村委會無權組織土地徵用和拆遷。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要求,國家首先完成土地徵收的法律程序,然後由地方人民政府公佈並安排工作。住房的徵收和補償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因此,我們可以理解,徵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的政府,村委會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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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委會無權恢復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可以收回的土地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①建設有利於村莊公共生活或建設公共物品的設施;②超出申請範圍的土地的使用;③由於退出、搬遷等因素而停止使用土地。如果你想收回土地使用權,首先必須遵守上述現象,並向管理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請批准。村委會不能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權。3.村委會無權私下分配土地徵用賠償。

在徵地中,拆遷戶不能直接獲得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和安置補償費用,也不意味著村委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使用,具體的使用安排必須由村民集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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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委會無權代表村民簽署徵用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必須由拆遷戶自己簽署,不能由村委會代替。在徵地過程中,村委會除了要求村委會協助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外,也不能替代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權利。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委員會中人員對農民權益造成損害的,農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村民委員會應當迴避的上述四件事,如果發生類似情況,農民可以提起訴訟。5.村委會無權決定補償款如何使用。

對於拆遷農民來說,拆遷補償費的申請和分配安排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必須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最終決定,村委會不能自行決定。的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村裡18歲以上的人,或超過2/3的家庭代表。村民會議通過的決定必須得到至少一半出席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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