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春:新時期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若干思考

萬春:新時期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若干思考

萬春:新時期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若干思考

新時期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若干思考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副部級專職委員 萬春

新時期,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全面部署,精準、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檢察機關的重大政治任務。法律政策研究作為檢察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緊貼時代脈搏,把握新形勢,實現新發展。新時代檢察職能和工作格局發生重大調整,呈現新規律新特徵,實現“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需要法律政策研究提供更多更實更優的智慧產品。隨著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的全面深化,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機制和隊伍建設遇到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需要開動腦筋認真研究解決。

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是當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務

作為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政策研究部門要把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作為當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務,在深學細學上下功夫,真正把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學深悟透,並自覺融入、落實到法律政策研究各項具體業務中。必須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自覺,把堅持黨的領導、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作為開展法律政策研究的著眼點和立足點。《決定》開篇強調:“我國國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動都依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開,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及其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制度,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切實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研究,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鮮明特色和優越性的研究,毫不動搖地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這是方向性、根本性要求,必須始終旗幟鮮明、態度堅決,不能有絲毫含糊。

要立足本職工作,積極為實現法律監督體系和法律監督能力現代化提供智力支持。《決定》專門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張軍檢察長在最高檢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培訓班上強調,檢察機關貫徹落實全會精神,對外,要服務保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內,要加強檢察職能建設、自我完善,實現檢察監督體系和檢察監督能力現代化。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和監督能力的現代化,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要求的應有之義。法律政策研究部門作為檢察機關服務工作決策和司法辦案的智庫,要比以往更加自覺地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來研究和發現新時代檢察職能作用發揮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和提煉新時代檢察業務創新發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以更優質的法律政策研究產品,助推“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面協調充分發展。例如,以往關於網絡犯罪的研究,往往侷限於就案件說案件、以法條論法條,今後應當有更高站位,從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高度研究發案規律、提出懲防對策、促進制度完善。當然,服務法律監督體系和能力現代化,離不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和能力的現代化,必須同步更新法律政策研究理念,同步完善法律政策研究機制,同步提升法律政策研究水平,努力跟上新時代檢察制度和檢察工作發展步伐。

要緊緊圍繞《決定》部署的重點任務與檢察工作的結合點開展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決定》強調“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完善黨領導檢察工作等制度。法律政策研究必須繃緊黨的領導這根弦,將黨規黨法與國家法律一體考慮,把黨的重要主張貫穿到全部研究工作中去。制定司法解釋、政策文件、出臺改革舉措等,必須體現黨的領導,嚴格執行黨內請示報告和審批制度。《決定》要求“健全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監督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要將落實人大對檢察工作的審議意見和研究辦理代表、委員相關議案、建議、提案等,作為法律政策研究的重要依據或內容。如,201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聽取最高檢關於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審議意見中明確要求對產品、工程質量領域損害公益和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等問題,從理論和實踐上分析闡明開展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可行性,為完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和相關法律修改打好基礎。緊接著,全國政協也召開關於檢察公益訴訟的專題協商會,提出推進該項工作的意見建議。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要求和全國政協民主監督意見,加強相關理論、實踐和立法問題研究,就成為當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任務。而這同樣也是《決定》的要求。《決定》明確提出“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項新業務,近年來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尤其是辦理“等”外案件難度較大,需要以積極、穩妥的態度不斷總結實踐探索,進行深入論證,為今後的立法完善提供實踐和理論依據。此外,《決定》突出強調“健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經營困難增多,要認真分析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促進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政策在執法司法工作中落實,同時要深入研究現行立法在平等保護方面存在哪些不足,積極推動相關立法的完善。《決定》還提出“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等任務,都和檢察職能作用發揮密切相關。對這些部署,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緊緊結合檢察職能作用發揮,認真做好研究論證和建言獻策工作。

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更好地服務大局

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提出的“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總體要求,“穩進、落實、提升”檢察工作主題,以及“轉隸就是轉機”“雙贏多贏共贏”“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做優、做強、做實、做好”四大檢察等檢察工作新理念,為當前和今後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明確了目標任務和思想方法,也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指明瞭方向和重點。深刻領會和貫徹落實上述理念、思想、部署和要求,更加自覺地服務檢察工作發展大局,是法律政策研究的責任所在。

開展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首要的是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是政治性極強的業務工作,也是業務性極強的政治工作。無論是檢察工作重大問題調研還是具體司法業務研究,都連著政治,連著大局,決不是單純就法律研究法律、就業務研究業務的問題。必須始終保持堅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理論自覺,把“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切實體現在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全過程。研究什麼,怎麼研究;解釋什麼,怎麼解釋;什麼是對,什麼是錯,都要方向正確、立場堅定,決不能簡單套用西方的政治理論、法學觀點。例如,關於檢察辦案如何平等保護非公經濟,雖然表面看是個法律問題,但不能就法論法,必須緊密結合政治,即要從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平等保護產權政策部署、切實營造公平公正營商環境和促進“六穩”的政治高度,結合具體法律規定和檢察業務,來進行研究、提出措施建議。

法律政策研究還要更加自覺地、精準地服務大局。講政治不是空洞地喊口號,而是具體的、實實在在的。檢察工作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講政治、顧大局,必須具體化、精準化,找準發力點和結合點。俗話說“一具體就深入”,研究工作一具體就能發現問題,一具體就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當前,要緊緊圍繞新時期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深入“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生動實踐,發現問題、精準選題,科學策劃、重點攻關,力爭推出一批高質量、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比如,積極主動了解黨委、政府關於打好“三大攻堅戰”的整體部署、進展情況,分析掌握“三大攻堅戰”存在的困難問題和對檢察工作的需求,有重點地開展調研,有針對性地為檢察機關服務保障“三大攻堅戰”提供智慧支持。再如,針對金融犯罪,特別是利用網貸平臺實施重大非法集資犯罪高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針對生態環境類案件辦理存在的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鑑定難等問題開展調研,推動解決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的疑難複雜問題。由於不同地域、不同層級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側重點各有不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必須結合本地本級實際,做出特色。比如,“一帶一路”沿線檢察機關,可以將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保障作為重點調研方向,西北五省檢察機關和兵團檢察機關可以加強對服務保障絲綢之路經濟帶西北陸路通道相關問題的調研;粵港澳大灣區檢察機關可以加強服務保障大灣區建設問題的調研;長江沿線11省市檢察機關可以有針對性地研究長江流域跨區域司法協作、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等重點問題;脫貧攻堅任務較重地方的檢察機關,可以將研究重心聚焦鄉村扶貧領域犯罪及其社會綜合治理問題。

三、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積極主動為“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張軍檢察長指出,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要推進檢察監督體系和檢察監督能力現代化。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並行的理念重構了檢察監督體系,並按照案件類型重新組建了“十大業務”辦案機構,這是推進檢察監督體系和檢察監督能力現代化的實質性探索和重要成果。全新的、更完善的檢察監督體系對法律政策研究包括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以往的研究成果已不能很好回答新時代檢察工作的發展問題。“四大檢察”的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有一個循序漸進、逐步深化的過程,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有待梳理分析,工作經驗有待總結提升,制度機制有待健全完善,每一項業務都有很多需要研究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面對全新的工作格局、廣闊的研究空間和大量的實踐素材,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必須大有可為、大有作為。這既是新時代檢察工作發展所需,也是檢察研究人員的職責所在。要更加主動地適應新時期檢察職能調整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提出的內涵更豐富、標準更高的要求,自覺地圍繞“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的特點、熱點、難點、焦點問題開展調研,發現、分析和總結其中的法律政策適用、制度改革創新、業務工作發展等問題,及時為檢察實踐和檢察改革輸送高品質的智力產品,推進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要學會“彈鋼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體系和能力也有個現代化問題,當務之急是推進法律政策研究各項工作平衡發展。和整體檢察業務的“刑強民弱”一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同樣存在“刑強民弱”“重刑輕民”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檢察領域,對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的研究比較薄弱,在刑事檢察中也更加側重於偵查監督、公訴而忽略其他業務,遠遠不能滿足“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需要。如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新一屆最高檢黨組從一開始就高度重視,要求我們從全國檢察系統抽調民商法業務骨幹參與研究論證,但這方面有實踐經驗又擅長研究問題的人才很少,緊密結合檢察實踐開展相關研究的成果積累也遠遠不夠,雖然我們正式提出的立法建議被立法機關採納了一些,但是總體上研究論證的力度不夠理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更好地跟上和服務“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發展,需要從人才配備培養和工作安排上進一步補足弱項,尤其是要有意識地強化對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的研究。以公益訴訟檢察為例,由於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對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調查取證、訴前程序和檢察官的訴訟地位等,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不少爭論,應當深入進行研究,為公益訴訟檢察制度的發展完善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例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不要先“公告”?以往研究不夠,實踐中爭議很大,最高檢會同最高法進行研究,最終統一認識,並聯合發布《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覆》。

四、著力增強法律政策研究的針對性、有效性、前瞻性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要把問題作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開展調查研究,必須保持對問題的敏銳性,心裡時刻裝著問題。只有問題找準了,才能把問題的本質和規律把握準確,把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對策研究透徹。要善於發現問題、分析問題,不斷提高對問題的梳理、提煉和分析能力,進而發現工作規律,謀求破題之策。前不久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部分省的檢察建議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發現存在製作不規範,把關不嚴格,適用範圍不清,調查核實走過場,可操作性差,跟蹤不到位,落實效果不佳,甚至片面追求數量濫發建議、將應發給這個部門的建議誤發給另一個部門等問題。對這些問題,要進行深入分析,梳理歸納出哪些是個性問題、哪些是共性問題;哪些是工作責任心問題,哪些是工作能力問題;哪些是階段性問題,哪些是趨勢性問題,等等,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對策。

二是要選好調研題目。檢察工作中可以調研的內容很多,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要選好選準題目,找對研究方向,聚焦重點問題,將時間和精力放在更為關鍵、更有價值的問題上。好的調研題目應當圍繞檢察工作大局,緊貼上級檢察機關部署,能夠抓住本級本地檢察工作、檢察改革的重大問題,或者檢察辦案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選題還要處理好“大”和“小”的關係,要根據本級本地檢察工作實際、研究條件和研究能力,選擇客觀上需要研究、主觀上也有能力研究的課題。市、縣兩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要選擇大小適度的課題,不要盲目求“大”,避免因選題過大導致難以完成研究任務。當前,可以圍繞檢察機關服務保障大局的重點任務,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好“三大攻堅戰”“一帶一路”建設、加強民營經濟平等法律保護等來選題;圍繞新時代檢察監督職責調整和監督方式創新,如“捕訴一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等來選題;圍繞檢察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如檢察監督與檢察辦案的關係、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等來選題。調研中,不少地方對最高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課題工作提出改進建議,其中一個建議是選題應既體現全國大局、共性工作,也應關照一些地方服務大局的特性工作,如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自貿區建設、絲綢之路西北片區建設,民族地區檢察工作等。這個建議很好,有利於為全國檢察機關服務大局提供更加精準的理論支持。

三是提高研究的前瞻性。前瞻性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價值和力量所在。研究的前瞻性不足,“含金量”就不會高,自然無法有效指導檢察實踐。只有提高前瞻性,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才能既來源於實踐,又高於實踐、指導實踐,才能真正發揮服務決策、指導辦案、推動工作的“智庫”作用。前瞻性的基礎是預見性。要做到科學分析、精準研判,一方面要“下接地氣”,實事求是地從檢察實踐出發,多加強基層調研,多聽取辦案一線人員的意見,準確把握檢察工作、檢察辦案中的重點、難點和痛點。另一方面,要“上接天線”,從助力實現檢察監督體系和檢察監督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全國檢察長會議部署的主要目標、安排的重點任務以及《2018-2022年檢察改革規劃》提出的6個方面46項改革為依託,及時分析研究檢察工作、檢察辦案的發展趨勢,在不斷深化對其內在規律認識的基礎上,將具有共性和普遍指導意義的經驗做法上升到理論層面,為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和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能提供有參考價值的工作建議和論證意見,為制度建設和完善作出應有貢獻。

五、進一步重構、完善和落實“大調研”工作格局

“大調研”是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最高檢針對檢察工作創新發展需要和檢察調研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提出的加強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其內涵是建立由各級檢察院領導幹部帶頭、各部門檢察官和業務骨幹積極參與、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具體組織協調併發揮主幹作用、吸收高校科研單位專家參與的檢察調研和理論研究工作格局。本輪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對“大調研”工作格局帶來一定衝擊,主要是地方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人員特別是調研骨幹流失較多,部分市級檢察院和幾乎所有縣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被撤併,在其他業務部門的入額檢察官因辦案任務繁重,參加調研和理論研究積極性不高,等等。但這些都是改革發展中的“陣痛”。檢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專業性都很強,社會生活又千變萬化,司法辦案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離不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只埋頭辦理個案、不注重研究總結,是無法應對新時代檢察工作需要的。作為檢察機關的“問題”研究者,不能持消極、觀望的態度,更不能有等一等、拖一拖的思想,必須拿出主動作為、敢於擔當的決心和勇氣。要堅定這樣一個信心:新時代檢察工作需要辦案者,也需要研究者。每一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者,都要有跟上變革、主動適應、積極作為的政治自覺、行為自覺。當前要認真研究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後,如何從體制機制層面,進一步整合優化檢察機關內外部力量,重構“大調研”格局。

一是避免“空心化”的問題。法律政策研究室條線不再一通到底後,省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統領作用至關重要。必須進一步強化指導和督導責任,確保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上下貫通。要發揮好地方三級檢察院上下聯動作用和研究工作的資源優勢、經驗優勢。重大調研課題、研究任務可以抽調全省調研骨幹集中攻關,促進調研任務的落實。各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特別是省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要主動向院領導做好彙報,積極爭取支持,盡最大努力建設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發展需要的調研骨幹隊伍。市、縣兩級檢察院未設立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市級檢察院應在承擔法律政策研究職能的部門配備專職人員;縣級檢察院一般也應當配備熟悉檢察業務、有研究能力的人員。新一屆最高檢黨組高度重視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除調查研究外,還要求各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擔檢察建議統管把關和檢察委員會議題審核等辦案職責。調研中發現,有些市縣檢察院安排從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專人”非但不專,而且不具備研究能力,這顯然不適應新時代檢察工作要求,是對工作不負責任。要因應改革後的新情況,研究新的聚攏人才、推動調研工作的機制措施。不久前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會同政治部對全國檢察理論調研人才進行了調整充實,將各條線一批善於學習、勤于思考、理論聯繫實際、取得較多成果的優秀人才納入人才庫,使調研人才隊伍的結構更加優化,下一步的關鍵是把調研骨幹人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調動起來,作用發揮出來,把他們真正培養成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自家人”。

二是解決“幹不了”的問題。調研任務要落到實處,離不開過硬的業務能力。研究者不光要有研究能力、文字水平,更要精通檢察業務,這樣才能得到辦案部門的尊重和認可。如果自身業務能力不強,拿不出專業化的研究意見,辦案部門就不會重視,也不會願意和我們聯合開展研究。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是提高研究能力、補齊業務短板的有效抓手。培訓形式多種多樣,舉辦專門的調研業務培訓班、調研人員插班其他業務條線的培訓、通過“檢答網”向專家提問、開展檢察官讀書活動等,都是提升能力的渠道。法律政策研究人員要進一步密切和辦案部門業務骨幹的協作配合,將研究融入辦案、在研究中推動辦案。要積極參與辦案部門疑難複雜業務問題研討,主動邀請辦案部門參與重大課題研究。探索檢察官業務研修制度,為各部門檢察官參加重要調研和理論研究提供條件。通過上述方式,既使專職研究人員更好地瞭解辦案需求熟悉檢察業務,又有利於構建“大調研”格局,一體提升檢察機關辦案和研究工作的質量、水平與效果。要積極探索調研激勵機制。張軍檢察長指出,要把調研能力和調研成果作為幹警評優、晉級、晉職的重要依據。各級檢察院可以根據本級本地實際,探索與之相配套的制度措施,比如將參加重大專題調研或檢察課題研究列入對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的績效考核,對轉化為重要制度、辦案規範或者工作決策等的調研成果,給予表彰獎勵等。

三是善於借智、借力。要進一步深化與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的長效合作機制。2019年8月,最高檢授牌16家法學院校和研究機構“檢察理論研究基地”,共建國家級檢察理論研究智庫。要充分藉助這些基地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資源優勢和研究專長,共同推進新時代檢察理論體系構建和檢察制度、檢察工作研究。

六、要不斷改進調研方式方法

一是要深入實際。張軍檢察長在2019年7月舉辦的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強調:“檢察理論研究要深化,更重要的是從實際出發,實打實先做起來。”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只有深入檢察工作實際、深入基層辦案一線,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才能為深化研究提供紮實的基礎。只有實事求是地瞭解檢察工作的具體案例和典型做法,才能提出正確的對策建議,更好地服務於檢察工作需求。通過閱卷開展調查研究,是司法實務部門研究問題的優勢所在。要在符合保密及相關工作規定、紀律規定的前提下,儘可能多地去查閱檢察官辦案的具體案卷,通過閱卷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各地可先積極穩妥地去做,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和總結,看是否能夠將這種新的調研方式轉化為常態化的工作機制。

二是要善於運用更加有效的研究方法。新形勢下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不能再單純停留在要數字、要情況、座談研討的階段。在繼續開展好實證研究、案例分析的同時,還要學會運用大數據、開放式調研等符合新時代檢察工作特點的研究方法。內設機構改革後,部分市級檢察院和幾乎所有縣級檢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案管辦合併組成新的案件管理部門,這使研究工作可以更好地藉助第一手掌握辦案統計數據的便利條件和優勢,進行更加聯繫實際的實證研究,也有利於與辦案部門共同開展條線檢察業務趨勢、特點等的分析研判,為司法辦案提供更加精準的指導。

三是要抓好調研任務的落實。各級檢察院特別是市、縣兩級檢察院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好上級檢察院佈置的研究課題、調研任務。要踐行最高檢黨組反覆強調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提高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責任感、使命感的認識,無論是專職人員還是兼職人員,都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主動開展研究。不能上級作出部署了才研究,沒具體部署就不研究;不能當甩手掌櫃,搞擊鼓傳花,把調研任務簡單推給下級部門或者調研骨幹;更不能出現因機構合併,導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停擺”的問題。

四是要力戒形式主義。顧名思義,調查研究,先有調查才有研究。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不能閉門造車、坐而論道,只研究法律文本、理論概念而不深入實踐進行調查;也不能有應付任務思想,為調研而調研,為報告而報告。最高檢在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中,提出今後儘可能不搞書面調研,主要是針對以往書面調研較多,既給基層增加負擔,又難以真正瞭解實際情況的弊病,各級檢察院都要認真落實。開展調研最終形成的成果,必須重內容、重質量,決不能抄抄寫寫、應付了事。

七、調研成果重在轉化為司法辦案生產力

開展調查研究的目的在於指導和推動實踐。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把抓辦案放在推進“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突出位置,作為檢察機關的智庫,也應把加強案例研究作為推進法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轉化的突破口,進一步深化典型案例的推選、研判、運用和指導工作。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將進一步加大指導性案例工作的推進力度,各級檢察院要增強案例意識,按照《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要求,認真培育、總結、積累、報送、推薦案例,為最高檢制髮指導性案例提供優質“案源”。各級檢察院還要做好其他典型案例的收集、篩選、研究、發佈工作。地方各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門要根據上級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對本地、本院辦理的同類案件進行研究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研究意見供辦案部門參考。要注重總結本院和下級檢察院辦理的典型性、影響性案例。無論是成功案例還是反面案例,只要有典型意義,就要深入研究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有效指導辦案。各級檢察院要結合本地實際,形成案例研究的特色和品牌。要研究建立檢察官辦案中對類似案件的強制檢索制度,促進檢察官自覺參照指導性案例、參考典型性案例辦理案件,統一和規範司法行為。

要繼續發揮好課題制在推進研究和促進成果轉化方面的積極作用。近兩年來,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的數量和質量不斷增長,形成了一批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將不斷改進完善檢察應用理論研究課題工作,繼續利用《檢察研究參考》《檢察調研與指導》等平臺刊登優秀的法律政策研究成果和調研報告等。各省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也要建立健全優秀研究成果評選、彙集、推介機制,積極展示推介調研成果。要建立健全研究成果報送制度,具有應用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要及時報送本院領導、上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有關部門,促進成果轉化為檢察工作決策部署和司法辦案生產力。(《人民檢察》2020年第3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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