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違規的剛性處罰規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將未經承接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物業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車位、車庫相關情況予以公佈並告知買受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將已建成的停車場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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