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效力認定: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以最後遺囑為準

隨著社會的發展,老百姓的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變化,立遺囑這件事已經逐漸被大眾接受。新頒佈的民法典取消了現行法律規定中對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認定,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一變化保障了立遺囑人的最後意志得以實現。

王老先生的老伴去世早,膝下一兒一女,名下一房一車。他寫了一份遺囑,將車子留給女兒,房子給兒子。後來,王老先生摔了一跤,女兒鞍前馬後的盡心照料讓他改變了主意,他又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把車子給兒子,值錢的房子留給女兒。春去冬來,王老先生的身體一日不如一日,思來想去還是放心不下孫子,擔心孫子以後居無定所。於是,他又讓兩位老友幫忙,代寫了一份遺囑,打定主意還是把房子給兒子,車子留給女兒。

遺囑訂立後不久,王老先生去世了。兄妹兩人收拾遺物時發現了父親的三份遺囑,也為此打起了官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王老先生前後立了三份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和代書遺囑三種。雖然代書遺囑在後,但是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法院最終認定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判決女兒繼承房產,兒子繼承車子。

西城法院法官劉燕晨、法官助理趙倩介紹說,明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王老先生這個案子就不會這麼判了。民法典對於遺囑效力的認定出現了一些變化,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於其他遺囑的效力。如果王老先生是在民法典實施後訂立了這三份遺囑,結果就會完全不同。三份遺囑效力相同,就以最後訂立的代書遺囑為準,兒子可以繼承房子,女兒繼承車子。

劉燕晨、趙倩均表示,民法典從法律規定上否認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目的就是保障立遺囑人的最後意志得以實現。(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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