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区直各医疗机构

请注意


近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

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请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

落实到位

一、加强安全管理意识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规章与工作制度,形成以制度规范环节管理、以岗位职责保证制度落实的管理体系,将相关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的目标考核之中。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管理措施,完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并且保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三、强化安全环节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坚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二)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三)药品库、药房周转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存放区域要安装防盗门窗,并配备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

(四)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至少配备铁皮柜,固定安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存放基数。

(五)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数量和批号并记录,剩余药品办理退库手续。

(六)收回的空安瓿、废贴和患者使用后不足一支或整单位剂量剩余部分药品,由医疗机构专人负责计数、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七)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案发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开具和使用管理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执业医师和调剂药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培训与考核规定见附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生名单和变更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各医疗机构药房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等。

手术室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量大且频繁的科室,加强手术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是落实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关键,坚决杜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改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以电子印鉴卡登录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进行订单录入、订单确认,并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月度使用录入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妥善保管,严防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为提高依法执业和安全管理意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防患于未然,各市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系方式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郑冬

0771-2803623、[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中医药局 郭小波

0771-284508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最后附上相关附件

广西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和

考核工作的规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我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请你们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培训考核主体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参加当地二级以上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具体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考核对象

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具有调剂权的药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考核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

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方式及资格授予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授予成绩合格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药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

六、培训备案工作

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自行留存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材料至少3年,以便备查,并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处方调剂资格名单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区直医院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其他二级以上医院报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七、培训考核周期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原则上至少1年进行1次培训考核。

八、监督指导工作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监督指导工作。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处方调剂资格。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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