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疫情:私自逃離武漢可能被判坐牢

文 / 常遇春律师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武汉这座华中重镇迅速成为世界关注焦点。

疫情凶猛,截止2020年1月23日上午10.30,湖北省确认444例,死亡17例,大陆地区确诊577例,多省份公布确诊人数。


武汉疫情:私自逃离武汉可能被判坐牢


武汉官方在短短几个小时内接连出招应对:

首先,2020年1月22日,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武汉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据央视新闻1月22日晚报道,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那么,从现在起,如果不听劝阻未配戴口罩造成病毒传染或故意逃离武汉,造成病毒传播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第四条规定,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武汉“封城”。这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面对重大疫情采取如此断然举措之首例,也将是此次应对武汉肺炎疫情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其积极效应不容低估。如此严控措施,历史少见。作为市民,应无条件遵守管控规定,在公共场所按要求配戴防护口罩,更要避免无正当理由,私自逃离武汉,以免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以及给自己带来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


疫情凶猛,不等于我们只能被动接受。疫情蔓延,谁都不能置身事外。防控疫情是一场不能懈怠的赛跑,一旦漫不经心,就一定付出沉重代价;稍有麻痹,后果不堪设想。相信我们众志成城,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取得胜利!


祝福武汉!武汉加油!

--END--

搜索公众号 法世界,即可成为法世界一员,关注更多法律知识 。

简介:万物皆有序,有法天下和。传递法律资讯,分享实务干货,欢迎关注转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