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广大市民及中外游客:

为进一步加强西双版纳机场净空区域环境管理,保障民航飞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西双版纳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西双版纳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期间停止举办民族节庆活动的通知(西疫防指发〔2020〕29号),在宣布疫情解除前,停止举办傣族泼水节、布朗族桑康节政府主办的聚集性活动;民族节庆民间民俗活动应强化防控措施,减少人群聚集。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企业、组织或个人一律禁止在景洪辖区内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洪市公安局、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和机场管理部门等要加强对乡镇及城区、小区、广场、公园和澜沧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巡查,发现企业或个人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要依法查处。

四、凡阻碍国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处罚规定,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乡镇(街道办)、农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宣传、教育、运政、机场、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和公共信息公开栏等各种形式,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行为。

举报电话:景洪市公安局:110,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48315,景洪市城市管理局:12319。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原标题: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审核:祝小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