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我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秩序,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要,切實解決中心城區停車難、亂停車問題,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婁底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1月11日出臺了《婁底市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為便於理解,婁底新聞網對本辦法有關政策進行解讀,敬請讀者關注。

一、本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幾個方面?

本辦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條,主要涉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和停車場定義,明確市、縣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加強停車信息化管理和行業管理;第二章停車場規劃建設,規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要求、停車場土地取得方式、公共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建設以及路內停車泊位設置、居住區停車位增設的相關要求;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管理,規定了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前應當滿足相關要求、公共停車場開放經營報告制度、停車場價格管理、停車場管理規範、停車行為規範等;第四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明確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方案編制應當遵循的原則,大型活動停車管理要求、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第五章停車場智能化信息管理,明確了婁底市停車信息應納入停車智能平臺統一管理等;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第七章附則。

二、停車收費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依法收費。

三、本辦法所稱停車場的概念是什麼?

是指城市用於停放車輛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配套建設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佔地設置的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車輛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四、公共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標示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服務時間,收費停車場還應當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二)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立體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操作人員須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三)對進出車輛進行查驗登記,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四)保持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清晰和完整,場地整潔,通道暢通;(五)確保停車收費設施、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信息化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六)根據需要安裝或建設照明、通風、消防、排水、監控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七)採取必要措施控制機動車停放過程中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的影響;(八)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九)禁止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十一)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6個月;(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五、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時有什麼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車;(二)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三)正確使用和愛護場內設備;(四)按規定支付停車服務費;(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和管理有什麼要求?

(一)管理人員佩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標識;(二)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四)不得將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和個人作為專用停車泊位;(五)在設立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同側設置包含路段名稱、停車泊位數、收費標準及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的公示牌;(六)根據需求配備專門管理人員或者自動收費系統。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受到什麼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每車位每日100元罰款。(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障礙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每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或者不出具統一規範票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職權予以處罰。(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政行政管理、價格主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問責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八、本辦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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