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嗎?

艾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名下拥有A公司54.93%的股权,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2011年10月26日,张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某自愿将其A公司的54.93%的股权以32160万元转让刘某某。刘某某支付前期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后,A公司为刘某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1年12月26日,张某某将7600万元付款全部退回刘某某,并要求返还股权。2012年5月23日,艾某、张某某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以张某某未经艾某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请求确认张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某某返还A公司54.93%的股权。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某无需返还股权。艾某、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首先,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如依法确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则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其次,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

另外,因夫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故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股权转让协议系出让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价格合理,且无其他无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第一、受让自然人股权交易过程中,为避免在协议签订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建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要求转让方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

第二、出让夫妻共有股权有必要征得配偶同意。股权之中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宜由一方私自处置。

第三、当事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一定要合理,不要造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表象,否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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