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疫情之下,如何面對不可抗力?



疫情下民商事糾紛處理的

兩個基本把握規則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覆蓋範圍廣,持續時間長,受此影響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民商事糾紛。這些糾紛可能會涉及合同、侵權、物權甚至婚姻家庭等眾多方面,處理相關糾紛需要把握好不可抗力規則和公共利益保護制度。


不可抗力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需要注意,全國人大法工委是將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一併視作不可抗力的。這對處理相關民事糾紛提供了基本遵循。同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表態雖然指向合同,但在侵權糾紛中也並非沒有適用性,如在無法防止情況下造成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具體人際間的傳播也當屬於不可抗力。


不過,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導致的民事糾紛,處理上單獨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尚不足夠,還需以此為基礎適用民商法其他原則、規則進一步應對。按照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上涉及不可抗力的行為後果,主要是義務或者責任“免除”。但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導致的民事糾紛有其特殊性,在合同糾紛中,相信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所尋求的是合同內容變更而並非解除。如當事人之間較長期限的租賃房屋經營合同,疫情及其防控影響還不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但租賃方相當長時間不能正常營業,合同目的部分不能達到,能否向出租方要求減少租金?筆者認為,這一要求無疑是合理的。從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來看,也應當積極鼓勵合同繼續履行,共渡難關。


對於合同變更的糾紛,不可抗力規則自身無法調整,需要把不可抗力作為原因對待,銜接適用相關其他民法原則或者規則來處理。如可以用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來酌情平衡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來調整合同內容,以實現因疫情及其防控帶來的不利後果的合理分擔。學理上,對於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運用之間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需要進一步研究。


公共利益保護制度。疫情本身嚴重危及公眾健康,疫情防控需要動用很多資源,採取很多非常措施。這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對個人行為和個人利益的限制,亦有可能會產生一些民事糾紛。認識和處理相關糾紛,需要從公共利益保護角度把握。雖然在法律上公共利益是彈性概念,但疫情下的公眾健康和基於疫情防控採取的措施無疑屬於公共利益範疇。


作為私法的民商法雖不便於在法律原則中規定公共利益保護,但這只是立法技術問題,保護公共利益實乃民商法非常重要的內容。它是舉足輕重的制度,彈性大,適用性強,遠超具體規則。在我國民法總則和民商事各個單行法中,都有關於公共利益保護的條款,且一般屬於強制性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不得違反。而民商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內容亦非常廣泛,並有可能轉致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民商法上,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治措施下公共利益保護內容主要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是因公共利益保護需要許可有關行政機關採取必要的行為。這方面主要針對因防控疫情需要產生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衝突。此種情形下,公共利益保護優先,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必要救濟。比如因防控需要,國家可以對集體、個人財產徵收徵用。對此,物權法第44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物權法第42條關於徵收的規定也有一定的適用性。民法總則也有關於因公共利益而徵收徵用的規定。


二是因公共利益保護需要限制民事主體的行為。這表現為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在疫情期間限制某些民事行為,如對公共場合不戴口罩、人員聚集行為進行限制,對民事主體的出行予以限制,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限制等。這種限制不構成對民事權利的侵害,在性質上是因公共利益保護的正當性而阻卻違法,不過對經營者的限制有必要對其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予以關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民眾的民事行為採取限制措施的,還應結合其他有關防疫的法律法規進行。


三是因公共利益保護的需要懲罰某些民事行為。某些民事行為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不被允許的,如利用網絡散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製售不合格產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如果這些侵權行為利用疫情及其防控進行,則同時侵害了公共利益,主觀過錯較重,行為人應對此承擔懲罰性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以下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民事責任:其一,散佈虛假信息製造恐慌或者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其二,針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實施阻撓、恐嚇或者其他侵權行為,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其三,針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喪失生命者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損害公序良俗和社會價值觀的;其四,製售有嚴重質量問題的防疫產品,損害公眾利益的等。上述行為可以分別適用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予以處理制裁,一般在民法上可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當然,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中相關民事糾紛中的公共利益保護雖然很重要,但也不難予以擴大化。公共利益的判定必須以公眾利益有損害或者有損害之虞為前提,不能以公共利益為藉口侵害他人正常的民事權益。


(作者: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邵世星)


不可抗力規則

在疫情期民檢辦案中的運用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據此,筆者認為,對於不可抗力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認定標準。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分為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前者強調客觀情況的不能預見性,即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且這種不能預見是指善意一般人的不能預見;後者強調客觀情況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不能避免是指客觀情況的發生具有必然性,不能克服是指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抗拒。二是適用範圍。包括:自然事件,如洪水、旱災、地震、火山噴發等;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國家行為。三是法律效力。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債務。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即是完全免責或部分免責,也就是說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件。就此次新冠疫情而言,發生突然,蔓延迅速,目前全球呈爆發態勢,非人力所能控制;這種突發情況一般人難以預見,一旦發生就會大規模蔓延、爆發,具有不可回溯性。由此,此次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應當屬於不可抗力之自然事件。



對該規則的實體性運用。面對新冠疫情,民事檢察監督要準確把握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準確界定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突出維護企業、勞動者、醫務人員、消費者等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突出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突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職能作用,努力實現監督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就涉疫情防控合同糾紛案件而言,一是準確認定合同履行的外延。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妥善把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含義,準確界定“不能履行”的範圍,是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還是一時不能履行,這就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加以確定。二是準確認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合同成立後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如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予准許。需要注意的是,應依法認定“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含義,對於達不到這一條件的,只能允許調整合同內容。三是準確認定合同免責。究竟是全部還是部分免除責任,要看不可抗力對不能履行合同的影響而定,這裡有個例外,如果因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就涉疫情防控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而言,一是合理兼顧企業與勞動者合法權益。如,因疫情期間被感染、隔離或接受醫學觀察等原因無法正常上班,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供必要報酬,且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兼顧企業與勞動者權益,在疫情期間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採取輪崗輪休、調整薪酬等方式不予裁員,以穩定工作崗位。二是妥善處理該類民事監督案件。該類案件有其特殊性,既涉及不可抗力規則運用,又涉及公權力監督,故檢察機關應當以衡平觀念為指引,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儘量採取促成和解方式,實現案結事了。三是堅決杜絕就業歧視。企業拒絕招錄、無故辭退來自疫情地區勞動者的行為,違反了公平就業相關規定,應確認其行為無效。就涉疫情防控醫療糾紛案件而言,一是妥善處理因疫情救治引發的醫療糾紛。對於醫療機構採取正常的、通常的診療手段,儘管發生了損害後果,也應當認定為盡到了診療義務;對於過錯並不明顯的醫療瑕疵行為,或者當事人認為未盡到涉疫情的必要的告知義務等情形,一般不認定為構成侵權行為。二是依法保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如,不論醫務人員在何時何地實施救治,只要是在實施救治過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務人員在實施救治時存在輕微過錯或一般過失,但與損害結果之間並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的,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責任。


對該規則的程序性運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作了明確的程序性規定,但由於疫情原因導致一些程序難以到位,基於“不可抗力規則及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法理,該規則可以延伸到程序性問題中,只要採取了一些特別措施予以彌補,就不認為是程序錯誤或瑕疵。如,因疫情原因無法及時受理案件,但受理期限即將到期,可以採取網上受理、受理預約登記等方式進行受理,書面受理延後辦理;對於疫情期間受理的案件,因無法及時調卷、開展調查核實等原因,可以採取中止審查方式對案件中止辦理;因疫情原因無法在控申大廳詢問當事人,可以採取電話詢問、遠程視頻等方式,且詢問筆錄可以記載,待疫情結束後當事人再行核對筆錄;因疫情原因無法送達受理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文書,可以先行電話告知,待疫情結束後再行郵寄;因疫情原因無法開庭,可以商人民法院延後開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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