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罰款構成玩忽職守罪?一審法院判決無罪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肃宁县法院作出的(2015)肃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认为肃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中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作出三名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目前中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在万分之五左右,该涉嫌职务犯罪的无罪判决尤为难得。


少罚款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判决无罪

违法建筑无 罪判决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规划将肃宁县育英南区住宅小区居民存车处和垃圾箱放置地改建成车库和储藏间。同年7月19日原肃宁县住建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王某甲、许某、耿某开始对肃宁县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名被告人在未认真查阅处罚依据的情况下,提出“没收违法收入22.4921万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意见。同年8月12日肃宁县住建局对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收入22.4921万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侦查育英南区违规改建的车库和储藏间实际销售收入以及未销售储藏间评估价值,共计1211140元。被告人王某甲、许某、耿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及《2011年1月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住建部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国家造成986219元的经济损失。


少罚款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判决无罪

目前监察委管辖职务犯罪,本案由检察院反贪污渎职部门侦查、起诉


肃宁县人民法院认为,2011年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规划将住宅小区内居民存车处和垃圾箱放置地改建成车库和储藏间。同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许某、耿某对此进行了查处,就如何处罚问题咨询了法律顾问,并上报局领导,经肃宁县住建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按照售价减去建设成本进行处罚”,通过了“没收违法收入22.4921万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意见,并于2011年8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三名被告人在处罚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事实中,积极查处,只是就处罚问题没有看到2011年1月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批复,属于工作失误,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的损失,没收违法收入作为行政机关的罚没收入,只是行政性处罚措施,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保障,肃宁县住建局未没收的98629元是因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而得到的收入,不能认定为国家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通知,才明确规定了违法收入的计算,并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印证了此前在执行中各地适用上的不统一。此案发生后,三名被告人积极履行职责,使得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上缴986219元,弥补此前工作中的失误,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少罚款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判决无罪


律师说法: 第一,《城乡管理法》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罚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2008年住房和建设部发过《关于加强建筑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2011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回复以及2012年6月25日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不断清晰;第二,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律之所以设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就是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裁量权,执法者不能因此获罪,否则可能会陷入机械执法;第三,罚款是国库收入的一部分,但这是在执法过程中附带的部分,国家收入主要是税收而非罚款;第四,违法行为与罚款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并未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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