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的兄弟赡养老人,过户时要求同时过户老人名下的土地,这种要求合理吗?

宗师73684268


土地问题和老人赡养问题一直是农村比较敏感的话题,常常由村民为了土地的边角问题吵得不可开交,也常常由农村家庭为了老人的赡养问题大打出手。首先从老人赡养的问题出发,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当尽的义务。这一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至于是否将土地过户到赡养人的名下,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作为村民个人而言,仅仅只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是不能作为财产进行过户或是转让买卖的,同时,土地也不在《继承法》的调整范围内,也不能作为私人财产来继承。新一轮土地确权后,土地的权属问题更加明确的,土地的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确立的,只要一家人户口在一起,那么家庭成员都有权利来使用,当户口中的成员外迁或者全部死亡,那么土地将由集体收回。

另外,补充一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由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享有,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人户口已经迁出,那么是没有权利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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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搞清楚法律支持不,有农房的宅基地才有可能因农房过户而继续使用,而承包地不存在父死子承的问题、不能过户。

第二,既然承包地不能继承,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要求过户都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而继续使用宅基地就涉及逝世者财产继承的问题,相对较复杂。

作为三农工作的笔者,下面就结合案例说说相关情况。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一农户为想将已逝世父母的承包地登记在自己名下而信访,但最终产是维持“原判”。这是笔者所在地去年发生的一个案例,辖区内的一个村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中,一农户多次反映要将其过去父母的承包登记到自己名下,到镇里的牵头单位农服中心,以及信访办都反复反映,有时还一来说“扭”半天不走,但有硬性的政策规定,其过世父母的承包地仍然登记在其父母的名下,至于其子女目前要耕种还是可以的,但若涉及多个子女的,目前的耕种问题要先协商一致。而对于父母还健在的承包地,本次农村承包地重新登记,不可能变更到子女的名下。

而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是房子属于谁,宅基地就由谁使用。子女要继承父母的房子,有遗嘱的按遗嘱划分房产,没有遗嘱的,须父母中健在的一方与子女先行协商形成房产分割协议(在协商时,尽赠送义务较多的相应获得多一点的房产份额也是人之常情)。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


谁抚养老人?老人的产业就归谁!假如老人有儿女?谁也不抚养?最后进入了敬老院!那未老人的产业权属一切社会福利待遇统统归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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