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風·黃鳥》篇的章次問題

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詩經》的一個引人注目之處,是諸篇章次多有與今本《詩經》相異者。以《秦風》為例,其存詩十篇,《晨風》《無衣》僅有殘句,完整和基本完整的八篇中,章次與今存《毛詩》不同者達四篇之多,值得專門討論。本文選取《黃鳥》一篇試作探究。

《秦風·黃鳥》共三章,為方便敘述,茲引全篇如下:“交交黃鳥,止於棘。誰從穆公?子車奄息。維此奄息,百夫之特。臨其穴,惴惴其慄。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交交黃鳥,止於桑。誰從穆公?子車仲行。維此仲行,百夫之防。臨其穴,惴惴其慄。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交交黃鳥,止於楚。誰從穆公?子車針虎。維此針虎,百夫之御。臨其穴,惴惴其慄。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安大簡《秦風·黃鳥》篇的文字與今本《詩經》大體相同,個別不同之處,如“奄息”作“奄思”,“仲行”作“中行”,屬於常見的文字通假,可暫且不論。其章次則與傳世本《詩經》有異。傳世本第一章在簡本中置於最後,成為第三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的位置則依次前移。通過《黃鳥》文本自身和相關文獻記載所提供的資料,從古代禮制及《詩經》的比興藝術和敘事規律等方面著眼,總體來看,今本三章的次序更為合理,下面就此逐點分述。

關於該篇的主旨,《小序》說:“《黃鳥》,哀三良也。國人刺穆公以人從死,而作是詩也。”《鄭箋》:“三良,三善臣也,謂奄息、仲行、針虎也。”秦穆公以三良為殉之事,亦見於《左傳·文公六年》:“秦伯任好卒。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從詩史互證的角度來說,《左傳》的這一記載是第一等重要的證據。孔穎達在《毛詩正義》中說,在唐代所傳《左傳》文本中,“子車氏”記為“子輿氏”,“輿、車字異義同”。這處異文從一個側面說明《左傳》的記載不是來自《詩經》,而是有著獨立的史料來源。《左傳》中,記某氏之子,意即某氏的兒子。《左傳·隱公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杜注》:“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孔穎達《正義》:“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雲‘武氏子’,不書其字,則其人未成為大夫也。”由上可知,《左傳·文公六年》“子車氏之三子”一語,意謂奄息、仲行、針虎皆為子車氏的兒子,系兄弟三人,這對《黃鳥》篇的章次判斷有著重要意義。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是一個禮制社會,尊卑長幼之序,是禮制的首要內容。《禮記·曲禮》言:“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左傳》記載的子車氏三子的排序,在《黃鳥》篇中的體現,就是第一章首先記述奄息,第二章述及仲行,尾章則言針虎。因詩篇既歌詠兄弟三人,自然是以長幼排序,不會是弟在前而兄長反置其後。子車氏三子的長幼之序,可以從古代的名字制度來進行考察。這一問題在學術史上曾有提及,而尚未在當代《詩經》研究中得到充分討論,須加以辨明。關於“子車奄息”,《毛傳》說:“子車,氏。奄息,名。”“子車仲行”,《毛傳》無釋。《鄭箋》說:“仲行,字也。”“子車針虎”,《毛傳》《鄭箋》皆無釋。以《毛傳》體例,前文既已注“奄息”為名,其後的“仲行”“針虎”就不再出注,即默認其亦為名,而鄭玄以為其中有名、字之別。按:古人的名和字都是某人私名,名和字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據禮書記載,“名”由父親所取。而“字”則是成人行冠禮時,由“賓”根據冠者的“名”之義所取。“字”的構成有三部分,其中必有“伯、仲、叔、季(或孟、仲、叔、季)”作為排行字。所以《儀禮·士冠禮》所記字辭曰:“……伯某甫。”又說:“仲、叔、季,唯其所當。”賈公彥《疏》就此解釋道:“二十冠時與之作字,猶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則曰仲。”《詩經·大雅·烝民》中記有輔佐宣王中興的名臣“仲山甫”。“仲山甫”的“仲”為其在家族中的諸子排序,“甫”又寫為“父”,系通用的男子美稱,往往可以省略。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子車仲行”在子車氏諸子中排行第二,詩人將其置於詩篇的第二章中記述即緣於此。

關於“仲行”系“字”而非稱“名”,清代著名經學家馬瑞辰曾有不同看法。他在《毛詩傳箋通釋》引用《傳》《箋》諸說後提出:“然奄息、針虎皆名,則仲行亦名耳。”馬氏對《詩經》訓詁多有灼見,然三良皆名、仲行非字之說則太顯拘泥。其實,孔穎達在《正義》中對此已有通達的解釋。他說:“《傳》以奄息為名,仲行亦為名。《箋》以仲行為字者,以伯、仲、叔、季為字之常,故知仲行是字也。然則針虎亦名矣。或名或字,取其韻耳。”“或名或字,取其韻耳”,一語道破事物的本質。詩人利用有限的語言空間,在歷史敘事與藝術表達之間,作出最為合理的剪裁,不愧詩歌藝術的經典。詩篇三章以“交交黃鳥,止於棘”“交交黃鳥,止於桑”“交交黃鳥,止於楚”起興,引出子車氏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秦穆殉葬之事。考察其所比、所興,亦可窺見《黃鳥》一篇章次安排之匠心。

關於《詩經》中賦、比、興的意蘊,有各種解釋,朱熹《詩集傳》所釋較為穩妥。《詩集傳》說:“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興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詠之辭也。”《黃鳥》何以用“止棘”“止桑”“止楚”起興,說法各不相同。《毛傳》《鄭箋》和《孔疏》認為:黃鳥止於“棘、桑、楚”為得其所,“人以壽命終亦得其所,今穆公以良臣從死,是不得其所也”,是以為《黃鳥》篇的興象所用類乎反諷。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則言:“《傳》《箋》說皆非詩義。詩蓋以黃鳥之止棘、止桑、止楚為不得其所,興三良之從死為不得其死也。棘、楚皆小木,桑亦非黃鳥所宜止。《小雅·黃鳥》詩‘無集於桑’,是其證也。又按:詩刺三良從死,而以止棘、止桑、止楚為喻者,棘之言急也,桑之言喪也,楚之言痛楚也。古人用物多取名於音近,如松之言容,柏之言迫,慄言戰慄,桐之言痛,竹之言蹙,蓍之言耆,皆此類也。”

由上述馬氏之辨析可知,《黃鳥》一篇所用比興,洵有章法,以“止棘”開端,表達了作者聞聽三良從死,解救而不得的急迫心情。繼於“止桑”,言詩人視三良之死如親人之喪。終於“止楚”,言詩人內心的無比痛楚。《詩經》中比興的說解不可十分拘泥,所謂《詩》無達詁,然馬氏於《秦風·黃鳥》一篇興象的說解引用大量出自先秦兩漢典籍之文例,論證堅實,令人信服。更為重要的是,這一論述符合古人用語的規律,故為我們揭示了正確理解本篇的門徑。《黃鳥》一篇的章次安排,屬於詩歌的外在形式。一切優秀作品的內在形式(包括藝術手法)和思想內容,無不與其外在形式密切關聯。詩篇三章依“自然的順序”,盡傾歌哭之情,千年以下猶動人心扉,然本文主旨在裁斷《黃鳥》的章次,該篇詩藝的高妙值得認真體味,當以另文詳述。

(作者:姚小鷗,系聊城大學文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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