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級設置”解決被害人法律援助問題

 

“分层级设置”解决被害人法律援助问题

 我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具有较长历史,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后,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完善,但相对而言,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时间相对较短,存在诸多问题,亟须重视并予以解决。

  办案机关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观念的缺失和认识的不到位往往是工作开展不好的根本所在,这在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上也有所体现。通常而言,犯罪行为可以视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和对法秩序的侵犯,之所以国家要动用刑罚权去处罚看似可以通过私法解决的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同时构成了对刑罚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和对法秩序的破坏,所以对犯罪行为公诉人要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般认为,公诉人控诉犯罪的同时也就保护了被害人被损害的权益,公诉人相当于是被害人权利的守护人,而且国家刑罚权本身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来说是强有力的,所以较少对被害人再额外地施以法律援助。但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生命、财产等权益受到犯罪行为最直接的侵害,他们对于因犯罪而受的身体疼痛、财产损失、心灵创伤等是最直接的,他们更迫切地希望直接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办案机关要重视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落实关于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援助上,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更多的保护或待遇。

  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告知程序有待完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立法采用了申请模式,即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是,法律虽然将告知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作为办案机关的义务,但在制式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仅简单列明“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于告知文书中对于“经济困难”没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于自己是否属于经济困难无从知晓。有些检察机关已经尝试在告知书中增加附加告知内容,详细告知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标准,明确以月收入的数额作为确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同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方式,可以由检察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并同时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咨询电话、微信公号等,便于当事人直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法律援助的经济标准存在“证明困难”。除特殊类型案件以外,经济困难是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材料,该材料有些需要当事人所属的村委会、居委会开具。法律援助机构为了缩短审核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提供给当事人的表格要求列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每人收入情况及人均收入情况,最后由村委会、居委会盖章。如此审核责任加之于村委会、居委会,超出了这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范围。实践中,有些居委会拒绝在这种证明材料上盖章,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为无法提供法律援助机构所需要的材料而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对于这类情况,确实无法苛责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应当改变现有的“一表制”申请模式,当事人只要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家庭共同生活情况证明即可,最终是否属于经济困难的审核权由法律援助机构来行使。

  法律援助条件缺乏分层级设置。当前,认定被害人是否属于经济困难都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低收入标准等,这为认定经济困难提供了清晰、可判断标准,但是却过于机械、僵硬,看似公平的标准可能造成实质不公平。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过,某被害人家庭确实困难而且迫切希望委托诉讼代理人,结果其提供的收入证明比当地法律援助的收入标准高出10元,法律援助机构最终无法为其指派援助律师。试想,10元钱足以区分谁更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吗?当事人是否经济困难,应由高到低分层级,直接以“一刀切”的方法确定援助对象,显然有些不合理。而从国外一些国家做法来看,比如,法国的法律援助就是分层级的,对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分全额诉讼法律援助和部分诉讼法律援助。当前我国经济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单一法律援助制度已然不合时宜。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分层级地设置法律援助,增加部分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让收入高于最低标准但仍属经济不宽裕的当事人,支付较少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援助是由国家为当事人刑事诉讼的参与权利“买单”。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越来越少,自己花钱请律师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而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拨付法律援助资金的数额基本不变甚至增加了,实际上,国家有更多的财力去援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解决了上述问题,可以让更多应该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获得其应得的法律保护,就可以让置身案件之中的群众最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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