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民商事案件訴訟請求的精準表述

[論文摘要] 訴訟請求是原告所要追求的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者具體法律效果的訴訟主張。具體實體請求即原告行使訴權或提起訴訟所欲獲得的具體的實體法律地位或實體法律效果,構成了訴訟請求的實體內容。律師代理民商事案件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條文,訴訟請求表述要準確。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及不同審判階段訴訟請求要具體精準。因民法典的實施引起民事法律規範的變化,代理律師對訴訟請求的表述要邏輯嚴密和周延。

[關鍵詞] 訴訟請求 精準表述

引 言

民事訴訟請求是一方當事人就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如何處理而提交人民法院作為審判客體的訴訟主張。是原告以訴訟標的為基礎提出的具體實體權利請求,所要追求的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者具體法律效果的訴訟主張。構成了訴訟請求的實體內容。民事訴訟請求對於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它不僅關係著訴訟當事人對法院所作出的請求能否實現,也會對法院裁判範圍有著相關的制約。

[正文]

訴訟請求按照程序之功能是解決糾紛還是認定事實,訴訟請求可以分為爭訟程序中的訴訟請求和非訴訟程序中的訴訟請求。按訴的種類可分為確認之訴中的訴訟請求、形成之訴中的訴訟請求和給付之訴中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對於整個訴訟程序的開始、進行以及終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訴訟請求的功能定位決定了其價值取向。簡言之就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給予自己一定的利益予以實現訴訟目的載體,通過一定的方式來表達使得對方當事人與法院明白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訴訟請求正是承載這種意思表示的載體;其次訴訟請求是民事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對審理裁判範圍的限定,從根本上表達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目的和限制了法官裁判範圍。民法典實施以後,因為新的法律規則和規範的制定,作為民商事案件代理人的律師,對於構建民事訴訟請求,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法律正確實施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條文,訴訟請求表述要準確,切勿以民法典實施前定勢思維和固有規定表述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雖然規定了起訴必須得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但並沒有對何謂“具體”進行解釋,也沒有對訴訟請求是否滿足“具體”之要求提供判斷標準。但是作為專業律師要理解“具體”的要義。“具體”就是要求原告根據訴的種類,對追求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形式及內容予以明確化和細化。判斷訴訟請求是否“具體”的標準則需要根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分別確定。例如,關於欺詐、脅迫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被欺詐、脅迫一方才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而依民法典中的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行為,被欺詐、脅迫一方也有撤銷合同的權利。另外,合同法視欺詐、脅迫行為所損害利益的不同,對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規定: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則屬於無效合同。民法總則中規定一律按可撤銷合同對待。民法典實施以後律師代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因損害國家利益的是請求撤銷合同,則不能表述為確認合同無效。

二、明確訴訟請求是根據實體法律提出的,還是根據程序法提出的訴訟請求

如以《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為依據提出的訴訟請求,以第200條第一款第7至10項規定的再審事由提起的再審而提出的訴訟請求等等。將訴訟請求界定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護自己權益的請求比較合適,該權益既包括實體權益也包括程序權益。

三、不同審判階段訴訟請求要具體精準。

民事訴訟法既包括爭訟程序,又包括非訟程序。在爭訟程序中,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每種程序中都有訴訟請求。因此,只有對訴訟請求予以進一步細化,才能使人民法院審判和律師代理案件更具有針對性。對於爭訟程序中的訴訟請求,按照審級可以分為一審訴訟請求、二審訴訟請求和再審訴訟請求。二審訴訟請求意在撤銷或變更一審訴訟請求;再審訴訟請求意在撤銷或變更原審的訴訟請求。按照法律依據可以分為實體法上的訴訟請求、程序法上的訴訟請求。鑑於爭訟程序中的一審訴訟請求對當事人影響最大、最為常見,且是二審訴訟請求、再審訴訟請求的基礎,因此,研究一審訴訟請求是否具體之判斷標準最具有價值。一審訴訟請求雖然也有依據程序法提出的,如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訴訟請求,但更多的是依據實體法提出。

四、代理律師對於民法典的理解要有深度,區分重大疑難案件的訴訟請求或者申請

律師代理案件首先要對法律規則有準確的理解,才能精準的提供法律服務,特別是對於一些疑難複雜案件訴訟請求、訴前保全、訴前禁令要有正確的理解和深入的研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7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一條規定的就是所謂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頒發禁止令,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侵權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也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但其在性質上是一種訴前保全制度,其顯然無法代替民法典禁令制度的功能。因為在當事人人格權遭受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受害人在請求法院頒發訴前禁令時,只能以實體法為依據,而不能以程序法為依據。法院在判斷是否具備頒發訴前禁令的條件時,很難通過適用程序法規定頒發禁令。在民法典中規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將訴前禁令等制度納入其中,有利於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有效預防侵害人格權損害後果的發生。因此律師代理該類型案件時,區分清楚是申請還是訴前保全。申請的具體事項也要明確,按照該規定申請禁令應表述為“請求人民法院頒發禁止令,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侵權行為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五、民法典實施以後,因民事法律規範的變化,代理律師對訴訟請求的表述要邏輯嚴密和周延

1.探尋請求權的法律規範,無請求權基礎即無請求權。所以,以請求權為思考導向的案例分析方法,其主要工作即在於,探尋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分請求權規範與法律行為兩類。請求權規範是確立請求權的法律一般規範,通常被規定於制定法。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則是確立請求權的個別規範,表現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之為請求權基礎,源於私法自治。在尋找請求權基礎之前,首先需要對請求權作一類型化整理。作為救濟權的請求權,乃繫於基礎權利而發生,因此,一般情況下,有哪些類型的基礎權利,就有相應的請求權類型。基於請求權的糾紛解決,以財產性權利為典型。

2.檢視請求權基礎和序列。請求權的不同類型,表明了案件所適用的不同規範基礎。請求權雖由當事人提出,但他並無義務顯示其請求權性質。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主張只需要以“請求對方返還某物”或“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若干”等方式提出即為已足。為其請求權尋找恰當的規範,更多是糾紛裁決者的任務。民法典有關請求權的規範不勝枚舉,為了不至於陷入盲目的大海撈針式搜尋,法官一般對請求權的性質首先在判斷法律行為和法律關係,然後根據此先在判斷展開法律適用過程。一方面作為法律共同體為了節約成本,提高準確度;更重要的是作為律師對法律適用做精準的判斷,避免裁判者法律適用錯誤和不周延。目的也是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3.譬如關於合同解除,《民法典》562條至567條,分別對合意、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權的行使及異議,合同解除的後果等進行了規定。但就法定解除權的行使而言,《民法典》563條至567條在邏輯上是一脈相承的,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發生了解除權的可能,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和行使規則,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作為原告代理律師在列明訴訟請求時必須要考慮訴訟請求的邏輯和檢視訴訟請求的序列。如果根據《民法典》第56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因形成權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關係的變動,因此守約方如果訴前已經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違約方通知解除則不發生解除合同效果,在構建訴訟請求時,則不需要列明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項,但要在事實理由部分表述何時通知對方。根據《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規定明確了起訴狀和仲裁申請書副本的送達可以作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如果沒有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則要在訴訟請求第一項必須列明,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566條規定在具體違約解除案件中,解除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後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請求賠償損失等違約方可能會被分別判以承擔解除和違約所致的兩種賠償責任,兩者邏輯上以合同解除時點為界分別存在,解除之前的損失系違約賠償責任,解除之後因無法返還原物等產生合同解除後果的賠償責任。代理律師必須在羅列訴訟請求時必須涇渭分明。

[結論]

綜上,一名專業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不但僅僅是敬業和服務態度完全不夠,更重要的是提供的法律服務精準。精準的起點在於提起訴訟請求時請求權的基礎有法律規範指引,羅列訴訟請求時首先必須具體﹑明確、扼要,該主張的一定主張,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範圍,民事訴訟本著“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原告不再訴訟請求中提出的請求,法院不會主動審理和保護,以避免事後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等麻煩,更要杜絕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發生。

[參考文獻]

[1]張晉紅.民事之訴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13.[2]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62.

[3]全國大人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200頁。

[4]民事法律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5]最高院司法觀點《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係及其適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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