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防疫的需要和职务之便进行诈骗怎么判?(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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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欺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疫情期间,不管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只要是利用疫情防疫需要都应该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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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在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防疫物资货源诈骗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郝某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疫物品需求较为迫切的心理,在没有口罩、体温枪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乌某某、龙某、李某某购买口罩或体温枪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被告人郝某将绝大部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从重处罚。最终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赔4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五批涉疫情典型案例,重点解析了部分诈骗案件。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有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还有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可以看出,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进行的诈骗犯罪。

  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时期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3月11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

  目前此类案件均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虚构提供防疫物资类诈骗犯罪突出。例如本文开头介绍的就是此类型的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大多数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防控疫情物资、市场该物品有十分紧俏的心理,实施诈骗行为;

  二、犯罪手段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从目前宣传报道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分子均利用了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且存在信息传播广,速度快,虚拟性等特点,从而被害人群体不再受地区局限,社会危害性更大;

  三、犯罪数额大。以本文宣传案例为例,由于网络覆盖以及传播的特点,犯罪嫌疑人更易获得相关财产,且动辄在十几万、几十万。

  针对谨防涉及网络类诈骗案件,对广大市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购买防疫物资,请谨慎选择购买渠道,尽量挑选实体店或者正规网站购买;

  二、使用网络支付时,谨防预付款再收货的购买方式,不要想陌生人支付货款;

  三、爱心捐赠要选择官方正规渠道进行;

  四、目前为止,凡是打着涉疫情特效药、自己就能检测的试剂盒等,均为谣言,有症状就医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切不可盲目听信所谓专家、权威人士所介绍的药品自行治疗;

  五、班级网络缴费需谨慎,一定要直接与班主任电话联系予以确认,切勿直接点击网络付款码直接缴费;

  六、在发现被骗后,及时保留相关付款、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等证据,马上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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