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買的房,結婚生活了十一年要離婚,妻子能分房嗎?

用戶2829117683021


您好!

在不同情況下,會有兩種不同結論:

  • 如果房子是丈夫婚前購買(其中沒有妻子出資部分)、且房產一直登記的都是丈夫名字,離婚的時候不能進行分割。如果涉及到婚後還款的問題,還款部分(包括增值)要進行分割。

  • 如果房子購買的時候有妻子的出資部分、或者房子登記了妻子名字,一般情況下會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房子是否因為婚姻問題進行分割,與房子的實際出資人、房子的產權人登記情況等兩個因素有關。

以下就這兩個因素,分別解釋一下:

出資人對房產分割的影響

隨著現實中涉及到婚變財產分割問題的愈發增多,關於此方面的法律規定也在不斷修訂,畢竟現實中離婚現象越來越多。

總體來說,現在的法律體系是支持“實際出資人”的,基本原則是:誰出資,誰分割。

延伸出來的一個問題就是:出的錢,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顯示的是一個人出資,也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如開篇提到的結論:

如果房子處於貸款、且夫妻婚姻期間償還貸款了,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財產屬於丈夫個人的情況下,視作是夫妻共同還貸。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此部分的本金、增值部分將按照一人一半兒進行分割。

產權人登記對房產分割的影響

1.如果房子始終沒有妻子的名字。

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與婚姻存續多長時間沒有關係,離婚不分割。

2.如果房子在婚後增加了妻子的名字。

原則上,房子就當做兩人的共同財產。具體各自佔有的份額,按照登記的“共有情況”而定:

  • 如果是“共同共有”,按照一人一半兒。

  • 如果是“按份共有”,按照登記的份額。

涉及到離婚問題,就會按照上述比例進行分配。

婚後加名的問題,在沒有特別紙質約定的情況下,視作是“贈與”。但是否一定按照上述登記情況進行分割,這個不一而論,涉及到:離婚原因(例如,過錯方)、各自在婚後對於家庭的貢獻(例如,一方全職在家,一方工作掙錢)等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婚變分割,可以這樣理解:以登記情況為基準,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由雙方協商而定。多數情況下,傾向於實際出資方。這個無法給出唯一、確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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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不能分吧,因為買樓的時候你沒有出一分錢,婚後的財產可以分一半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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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能分。按提問交待,丈夫婚前買的房,是婚前財產,歸丈夫所有。如果在這夫妻共同生活的十一年中,對房子有裝修、維修投資,這部分款項可以協商分割。

有的地方有些女方,結婚時要求男方在買房時寫上自已名子,好在離婚時分割財產。現在法律也規定,只要男方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婚前男子一方獨自購得,女方即是結婚時添上自己名子,也不能分得這份房產。

夫妻結婚之間所掙得財產,(包括債務),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只能協商分這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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