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消防栓取水用,违法!

近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陈某作出600元的罚款。

三月下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位于巾山西路与继光街交叉口附近的消防栓被人擅自打开使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发现消防栓周边有明显水迹残留,随即联系“智慧城管”调查了解到,附近施工点人员陈某为了施工方便,自备工具,打开消防栓取水,用于搅拌砂浆。由于陈某在使用消防专用供水前未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且无法出示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赵英红介绍,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在日常执法中也碰到一些群众咨询,譬如拿消防栓的水来洗个车、冲个地可以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消防栓如果被擅自使用,会对消防设施造成损坏,影响火灾扑救时的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赵英红说,她也提醒市民,如果发现私自拧开消防栓取水的现象,可拨打12345或85133456电话进行举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