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打印遺囑效力如何認定?尚準律師幫您解答。

【案情简介】

刘某系立遗嘱人张某的母亲。张小系张某的儿子。张某与张小的母亲李某在2005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李某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离婚后,张小随母亲生活。诉争的房产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2000年去世,其在1998年7月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上写明诉争房屋由其孙子张某一人继承。2010年张某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诉争房产公证。2011年9月张某因病去世,留下一份打印的《遗嘱》,其中载明:张某若遭不测,其继承的诉争房产以及他生前债务全部由母亲刘某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预。该打印《遗嘱》由张某本人通过电脑打字输出,打印后亲笔签名和注明日期。

除上述打印《遗嘱》外,张某还遗有一份自书的遗嘱手稿,其内容与打印遗嘱基本相同,并载明以上内容由其本人通过新浪邮箱写邮件网吧输出后亲笔签名,为其真实意愿。

李某、张小认为,刘某提交的张某签名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请求判决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某认为,《遗嘱》是张某通过电脑打印制作并亲笔签名,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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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赵某去世后,根据公证遗嘱,诉争房产应由其孙子张某继承,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明确表明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依据张某的遗嘱,讼争房产由其母刘某一人继承,该遗嘱有效,故张小无权继承该房屋。李某、张小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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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与手写遗嘱相比,打印遗嘱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遗嘱的主要内容是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第二,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中的书写痕迹较少,一般只有签名和日期为本人书写;第三,和手写的遗嘱相比,打印遗嘱被伪造和编造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持肯定观点的认为,电脑打字和用笔书写只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电脑已走进千家万户,不承认电脑打印件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悖于时代发展的潮流。持否定说的认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其具有遗嘱的效力。

面对理论上的分歧,司法审判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围绕打印遗嘱的审查,应当注意来源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辅助证据审查等几个问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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