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拒招湖北籍勞動者是違法的,對此你怎麼看?

職場紅哥


企業不得歧視湖北籍員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營造公平就業制度環境”。我國《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均有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同時,《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具體而言,目前,《深圳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優化調整湖北入深返崗人員健康管理措施的通知》明確,持有湖北健康綠碼,且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不再實施14天居家或集中隔離,依法享有正常工作、生活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面對這些歧視

湖北職工應當依法依規、理性維權

下列合法途徑可能可以幫到你

① 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② 從2019年1月1日起,平等就業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民事案件案由之中,被歧視的湖北職工可以以侵害平等就業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③ 對於已有工作的湖北職工,受“惡意解僱”、“惡意欠薪”等就業歧視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南飛老斯


我的觀點很明確:支持國家嚴厲查處和糾正企業拒招疫情嚴重勞動者的行為!

1.新冠疫情雖然始發於武漢,但武漢人民響應國家號召,積極配合武漢封城,那是做出了多麼大的犧牲。今天他們在歷經了76天的自然封鎖以後,如果還需要承受國人同胞的人為隔離。情感上說不過去!

2.1月23日武漢封城,那是專家臨床驗證,新冠肺炎確認會人傳人;4月8日武漢解封,那也是國家衛健委權威論證,武漢疫情已經全面控制,符合解封要求。企業拒招湖北籍勞動者,缺乏科學依據!

3.企業為了其他員工的安全著想,心理上對疫情嚴重地區所來人員有所擔心,本身可以理解。但企業不能這麼簡單粗暴的方式處理,而是應該依據科學的檢測、合理的觀察要求之後,接納我們的同胞。這樣既滿足了企業的招聘需求,同時也是對英雄的湖北人民的肯定與支持。


職場雕刻匠


企業拒招湖北籍勞動者,無故辭退湖北籍勞動者是違反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勞動者可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尋求法律援助 。

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採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

就業歧視的法律依據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勞動法》第12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勞動法》第13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2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殘疾人保障法》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中國勞動法律從不同角度,對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禁止就業歧視作了明確規定。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多渠道擴大就業。根據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國家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反對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地域不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不分情況的地域恐避和歧視,損害了勞動者公平就業的權利,既不合法,也不利於鞏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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