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溺水身亡,追趕群眾要擔責?

案件回顧

發現工地電纜線被偷,三名工人追趕小偷,結果小偷跳水逃逸時溺亡。小偷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名工人賠償損失。江蘇省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別的侵權案件,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張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在一家建築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員倪某走出工棚時發現張某正在偷電纜線。張某見勢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聲呼喊:“快來人,抓小偷!”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聞聲趕來,三人朝著張某逃跑的方向追趕。因工地上草叢過於密集,張某很快就沒了蹤影。當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張某時,張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沒過膝蓋。倪某等三人擔心張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張某不從,倪某當即報警。

在警察到來之前,張某不顧倪某等三人勸阻,向河水深處游去,最終溺亡。事後,張某家屬起訴倪某等三人,要求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江蘇省吳江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倪某在事發現場看到張某正在偷盜工地上的電纜線,在張某逃逸時,倪某等三人追趕的行為並無不當。在張某跳入河中後,倪某等三人勸導張某上岸,張某明確表示拒絕並向河水深處游去,倪某立即選擇報警。倪某等三人對張某欠缺游泳能力無從知曉,且三人水性不佳,不應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等三人的行為未超過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實施救助亦無明顯過錯。據此,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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