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发给网友六张照片,得5000元感谢费,获刑7年


某校大学生陈某为军事爱好者,经常浏览军事害网站,并加入一个军事爱好者聊天群。聊天时,陈某无意说出,自已家附近正在建一个大型军用码头。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群里有一名自称孙某的人和陈某聊了起来,两人有共同的爱好,越聊越投机,分别加为好友。放暑假时,孙某表示很想看看码头的雄姿,让陈某从近处三个不同角度拍三张照片,陈某没有多想,就到自家附近山上拍了三张照片发给孙某,孙某表示非常感谢,具有收藏价值,给了陈某二千元钱作为感谢费。转眼到了寒假,陈某放假回家,聊天中,孙某提出想看看码头建设情况,再拍三张照片,陈某照办,又收到孙某三千元感谢费。不久,陈某被抓获,经查,孙某接受境我间谍机构任务,收集军事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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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編,陈某因非法提供军事情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警示大家,网上聊天,交友须谨慎,不能说的话不要说,一些涉经济、科技、军事及其他重大事项,绝对不能触及,单一的信息可能不一定有多大价值,当好多单一信息集体起来,就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情报,一旦让境外势力掌握,对于我国的威胁极大。在此,笔者结合本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孙某涉嫌间谍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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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中可以看出,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安全。

本罪有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间谍罪,实施二种或三种行为不实施数罪并罚,仍按间谍罪处理。

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后,又为间谍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等,按想象竞合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孙某接受境外间谍组织任务,涉嫌间谍罪,同时又为间谍组织提供国家秘密,按想象竟合处理,从一重处罚,孙某涉嫌间谍罪,应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陈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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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本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按照刑法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中,陈某向间谍人员孙某提供国家秘密本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按为境我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处罚,本案中,陈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对正在建设中军事设施的保密性应有一定认识,但不一定要求其认识到具体的秘密等级,只要认识到这样的事情不能随意对外传播就足够了。

本案,之所以最终认定陈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本案存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即客观上陈某实施了为间谍提供了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主观上却误认为为境内组织和人员,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对陈某按轻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涉嫌间谍罪,陈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两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处罚。笔者在此提醒,有可能我们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某类工作数据就是国家秘密,或单一数据不是秘密,一旦形成链条就成为国家秘密,如果我们无意泄露某一环节,最低可能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因此,每个人都应有最基本的常识,严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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